【11.12 中大衝突】警承認拖行遭反手捆綁被告 否認使用過份武力
四學生被控前年在中大「二號橋」暴動,案件今(23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拘捕其中兩名被告的警員出庭作供。當中,拘捕次被告的警員供稱當他追捕次被告時,次被告失平衡,面朝天向後倒,他遂上前制服,又指只得他一個制服次被告。不過,辯方播放的片段,卻顯示在拘捕警衝向次被告前,已經有三名警員包圍被告。片段亦見,拘捕警指稱次被告「失平衡」一幕,其實是有一名警員從後扯跌被告。辯方直指,拘捕警員捏造失平衡之事,其觀察不正確。
拘捕次被告的警員亦承認曾和另一名警員拖行被反手綁住的第三被告,但否認使用過份或不必要武力。
拘捕次被告李俊皓的警員林浩翔供稱,當日下午3時他到中大增援,按指示追捕示威者。他留意到與他相距5米的次被告,當時次被告站在示威者中間較前排位置,他目光鎖定次被告。當他追捕次被告時,次被告失平衡,面朝天向後倒,他遂上前制服。次被告曾掙扎,其他警員協助制服。
次被告代表律師盤問林浩翔時,林表示案發時只得他一個制服次被告,其目光從未離開過次被告。惟辯方播放片段,顯示在林浩翔衝向次被告前,已經有三名警員包圍次被告。片段亦見,當次被告在地上爬行時,有一名警員從後扯跌他,林浩翔則指這是被告「失平衡」的一幕。辯方直指林浩翔捏造失平衡之事,指其觀察不正確,林浩翔不同意。
警認拖行被反手綁被告 否認用過度武力
辯方再播放片段,林浩翔指畫面上壓在次被告腹部的人就是自己。辯方指出次被告被制服後從無掙扎過,林不同意,強調被告有用力掙扎。
辯方又指,林浩翔與另一名警員對次被告使用不合理武力,反手綁住次告雙手,曾強行拖行被告9秒。林承認曾拖行被告,但否認使用過份或不必要武力。辯方指稱次被告頭上流血,傷勢是警方用警棍打而造成,林再次不同意。
辯方繼續指出,當林浩翔見到次被告時,次被告其實並不是在逃跑,他亦不是從示威人群中出現,林浩翔全盤否認。
揭警隔十日才在記事冊修改拘捕時間
拘捕第三被告張俊浩的警員鄧志豪供稱,當他和隊員追捕示威者時,第三被告企圖逃走,他上前捉住第三被告,並用手將他按在地上,鎖上手扣。他形容第三被告速度「唔係快」,屬於急步逃離現場。他制服第三被告後將他帶到較安全地方,發現第三被告無受傷,但流眼淚水和鼻水,故用清水為他洗眼。
第三被告代表律師盤問鄧志豪時,鄧在庭上表示除了口供和記事冊外,還有一份補錄記事冊,辯方即場閱讀補錄記事冊。鄧指出,因為他原先寫錯了拘捕時間,與真實拘捕時間相差5分鐘,故之後修改時間。辯方質疑,為何鄧志豪先在記錄後十日,才醒覺記錯時間。鄧回應拘捕時比較混亂,當日未看清楚就記下,有不妥當的地方。辯方直指感到驚訝,問鄧同不同意有關錯誤和修改「唔尋常」,鄧表示不同意。鄧志豪及後又表示記事冊中的拘捕地點亦是錯誤,需修正。
警否認曾喝第三被告「死曱甴」
鄧志豪供稱當日見到第三被告孭著背囊,辯方質疑鄧的記事冊無提及第三被告有背囊,亦無記錄被告身旁的背囊如何出現。鄧同意自己無提及,但強調案發時第三被告孭著背囊,亦確認背囊無受他人干擾。
辯方播放警方在二號橋押解第三被告的片段。片段顯示有人曾呼喝:「你頭先掟汽油彈唔係好叻架咩」,鄧志豪同意片段中有人這樣說,但表示當日在現場無聽到。辯方指出,鄧志豪曾經大聲吆喝第三被告「曱甴」、「死曱甴」,鄧否認。
四名被告依次為中大生陳起行(22歲)、理大生李俊皓(25歲)、IVE生張俊浩(19歲)、中大學生鄧希雯(24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稱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陳起行、張俊浩及鄧希雯同被各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而張俊浩則另被控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 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