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復興運動成員、註冊社工劉家棟,被控 2019 年 7 月 27 日「光復元朗」遊行後阻差辦公並罪成,判監禁 1 年。他早前向高院提上訴,定罪上訴遭駁回,刑期上訴則得直,改判囚 8 個月;劉家棟其後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亦遭拒絕。法官黃崇厚今 ( 26 日) 頒下判詞,指劉一方提出的上訴理據不涉及重大及廣泛法律爭議,故拒絕申請。據了解,將於今年7月底刑滿出獄的劉家棟,仍會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代表劉家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早前陳詞指,本案涉及重大法律觀點爭議,須由終審法院進一步釐清,當中包括法庭考慮被告是否對控罪所指,對一名警員造成阻礙時,是否都要考慮被告對其他無在控罪提及、但在場的警員可能造成的阻礙,如要考慮程度又有多高。彭耀鴻又引述終審法院譚立徽案例,指終院應就何謂「正常情況下,不會被視為阻差辦公的行為」作出進一步解釋等。

法官:有權考慮案發時整體情況

法官黃崇厚聽畢陳詞後,拒絕發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並於今日頒下判詞,認為申請方的申請理據不涉及重大及廣泛的法律爭議,亦不具合理可爭議之處,並強調根據案例,法官有權考慮案發時的整體情況。至於申請方提及譚立徽案例,黃崇厚指終審法院法官於相關判詞中已指出,何謂蓄意的阻差辦公行為,應視乎該案的案情。而於本案中黃崇厚認同裁判官所作出的事實裁斷。

至於申請方提出,法庭於判刑時是否應考慮不相關控罪,例如非法集結的量刑原則,黃崇厚則指,他於判詞中提及非法集結案例,是為釐清與本案相關的判刑因素,因本案控罪是於公眾活動中發生,他又強調本案並不涉及採納不相關控罪的量刑原則。經考慮後,他認為申請方的上訴許可申請理據,並不涉及重大及廣泛法律爭議,故拒絕申請。

案件編號:HCMA1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