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鐳射筆扳手兩罪成 32 歲女理財顧問判囚 9 月 官拒接納作公事用途 斥謊話連篇
前年 10.1 國慶日,各區爆發警民衝突。32 歲女理財顧問被控藏有鐳射筆、扳手及螺絲批等物品,今(2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被告自辯稱鐳射筆是見客時使用、涉案工具是搬遷辦公室之用;裁判官鄭紀航批評她砌詞狡辯,不接納其證供,又指被告遭搜出望遠鏡,「不相信正常普通市民會用望遠鏡,觀察情況及保障自己安全」。他考慮涉案物品數量不少,終判監禁 9 個月,拒絕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鄭紀航裁決時引述警員 14993 供稱,他追截黑衣人期間,曾失去其視線 1 至 2 秒。裁判官認為歷時極短,沒有證據顯示大廈仍有其他黑衣人,裁定被告就是逃跑中的黑衣人。裁判官亦指,所有警員證供可信可靠,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
警無用統一證物編號 官:不影響案件
辯方爭議證物鏈的連貫性,即呈堂鐳射筆是否現場被搜出的鐳射筆。辯方指鐳射筆有三名警員經手處理,證物編號一時為「31」,一時為「17」,質疑與其他證物混淆。裁判官則指警方沒有硬性規定,接手警員需要使用統一的證物號碼。他指各警員使用不同號碼,但分別形容得清清楚楚,沒有對案件造成影響。
官拒接納被告自辯 批評匪夷所思
至於被告自辯稱,她是資深財富管理顧問,經常外出工作,涉案大廈 39 樓為被告工作的辦公室。案發當日,被告與兩名友人吃飯,後陪他們到灣仔購買材料。被告指其辦公室即將搬遷,需要搬運電腦及傢俬,故到任姓友人(即辯方證人)的工地借工具,如六角扳手及手套。
被告又指,鐳射筆是在會議演講或見客時使用;螺絲批一直放在背包,平日修理電腦之用,至於印有「光復香港」、「9.29 反極權遊行」的貼紙,則是商會朋友給她。她指因三疊貼紙紮好,印有字的那一面向下,不知道貼紙內容,而望遠鏡亦是友人贈她。
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自辯,斥她謊話連篇、砌詞狡辯。被告指涉案螺絲批體積細小,放在袋中方便修理電腦,每年會使用兩至三次;裁判官指使用頻率極低,而被告長期外出工作,應該輕裝出行。被告不將螺絲批放在公司,反而隨身攜帶,批評她的辯解匪夷所思、不能接受。
官:不相信普通人會用望遠鏡觀察情況
至於被告指當時港島區常有社會運動,她利用望遠鏡觀察街上情況,判斷是否適合外出工作;裁判官表示:「不相信正常普通市民會用望遠鏡,觀察情況及保障自己安全」。被告遭搜出防毒面罩,她解釋案發前一個月,已經隨身攜帶,避免吸入催淚煙。裁判官則指:「不接受沒有參與示威的市民,隨身攜帶面罩」。
另外,被告稱因辦公室搬遷,向任姓友人借涉案工具,但因公司曾發生盜竊案件,她不會將私人物品存放在公司。裁判官指被告沒有實質搬遷日子,沒有必要提早向友人借工具,借來的物品又不能存放在辦公室,斥她砌詞狡辯。
官指被告友人供詞矛盾 同樣拒接納
他指被告表示不知道港島集會確實地點,但前一晚又有計劃地訂酒店房間,方便翌日工作。他質疑「被告如此細心對社會運動作出應變,會不知道當日在維園進行集會?」。至於被告友人,裁判官指她與被告供詞矛盾,屢稱記不起細節,亦拒絕接納其證供。
總括而言,法庭考慮被告遭截查的時間及地點,與當時非法集結接近,加上被告衣著、其背包藏有防毒面罩及口號貼紙,可推論出被告當時在時機許可下,將鐳射筆給自己或他人用來傷人;扳手及螺絲批則用作拆毀街道欄杆、交通燈及索帶,裁定被告兩罪成立。
官拒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辯方呈上被告、其上司及 BNI 商會董事的求情信,被告稱已反省盼獲輕判,上司則指她照顧同事。辯方表示被告一向奉公守法,重犯機會甚低,希望法庭考慮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考慮整體性而同期執行刑期。
裁判官聽畢辯方陳詞,表示「不認為是有效的求情因素」。他指涉案物品數量不少,可供多人使用,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為 9 個月,考慮被告初犯扣減 1 個月,即 8 個月。他再指涉案物品目的不同,當中 1 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9 個月,拒絕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王思雅(32 歲,理財顧問)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兩罪。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北角電氣道 169 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一個鉗、一盒及一個螺絲批、兩套各 9 個六角扳手、4 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
案件編號:ESCC1949/2020 (ed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