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就煽動罪申終止聆訊 法官陳廣池拒絕 指未能說服法庭構成審訊不公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 14 罪,他早前透過律師,就其中 8 項發表煽動文字和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以違憲為由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區域法院、指定法官陳廣池今(26日)拒絕快必的申請,指煽動罪是否違憲,辯方可以和應該在審訊時提出及爭議,裁定辯方未能說服法庭審訊會不公平,亦未能證明審訊有濫用程序之嫌。審訊將如期在今年 5 月 10 日開審。
就是否批出終止聆訊,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申請終止聆訊的門檻很高,法庭在兩個情況下會批出終止聆訊:被告無辦法得到公平審訊,繼續審訊會構成濫用程序;即使公平審訊有可能,但控方出現濫用權力和司法程序,繼續審訊會對公義和法庭正當性構成侮辱。法官強調後者情況相當特殊。
法官稱,就本案而言,辯方申請終止聆訊的唯一理據,是指煽動罪違憲。但法官指,控罪是否違憲,屬於審訊中其中一環,辯方不應該抽出來作終止聆訊的理據。辯方亦未能說服法庭,控罪違憲這點如何構成不公平審訊,以及繼續審訊會對被告不公,因為被告一共涉及 14 項控罪。辯方亦未能證明控方濫用程序。法官裁定,辯方申請終止聆訊的理據不成立,拒絕批出有關申請。
辯方申控方提供控罪詳情 法官裁定控方做法合規則
辯方另外要求控方進一步提供控罪詳情,指辯方和被告未能得知哪些字眼或字句構成煽動意圖。控方則表示已提交了涉案字句摘要和頻率、案發片段和案情摘要,控方會依賴整體情況、說話和上文下理。
對此,法官指,最主要的是被告是否明白自己為何被控告,因而讓他得到辯護機會。根據《公訴書規則》,控方需要提交合理的資料,但無訂明控方要就被告每一句說話提供全部詳情。控方已澄清他們並不單單依賴控罪書寫出的字眼,亦會依賴案發片段、案情摘要,被告不會不明白自己為何被控告。
法官又指,控罪性質為煽動罪,如果要求控方在控罪書中列出全部詳情,這是不可行和會引致混亂。法官舉例,指其中兩項控罪,控方已分別花費 11 和 14 行寫出被告所講的說話,當中更夾雜粗口。如果控方要在控罪書上覆述被告所有說話,控罪書會變得非常累贅。而且有關說話是否構成煽動意圖,應由法庭裁定。
法官裁定控方的做法合乎規則,已提供合理資料,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辯方指煽動罪違憲 不合比例限制言論自由
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早前陳詞時表示,煽動罪違憲,條文太籠統和含糊,「引起憎恨」、「藐視」等字眼主觀抽象,令人無法得知有甚麼說話是「安全」,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
控方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當時回應,挑戰法例違憲並非申請終止聆訊的有效理據,又指辯方提出違憲的說法完全錯誤。周又指,「引起憎恨」、「藐視」等字眼會隨時代和社會環境轉變。控方強調,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和保障個人基本權利之間要取平衡,因此言論自由必然受限,煽動罪行涉及公眾利益,公眾利益凌駕個人權利。
譚得志(48歲),涉及三宗案件,被控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等 14 罪,當中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 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
案件編號:DCCC 930/2020、DCCC 927/2020、DCCC 928/2020(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