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中大衝突】警認不知搜出鐳射筆背囊是否屬於被告 原指為被告洗眼其後否認
四學生被控前年在中大「二號橋」暴動,案件今(2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負責處理第三被告證物的刑事偵緝警員作供。針對搜出鐳射筆的背囊,警員供稱當他走到第三被告身旁時,有一個背囊在其身旁,他不知道該背囊是否屬於被告,亦不知為何背囊會在該處。此外,警員的口供提到曾協助第三被告洗眼,但在辯方質問下,他承認「如果我記得,應該冇(發生過)」,是拘捕警員告知洗眼的事情,他才記錄下來。
處理第三被告張俊浩證物的刑事偵緝警員劉子聰供稱,當日下午 3 時 15 分,他按指示到中大二號橋支援,拍攝現場情況。至下午 3 時 30 分,他見到軍裝警員制服第三被告,但無刑事偵緝警員幫忙,他便關上攝錄機上前協助。他表示,當軍裝警員制服被告後,刑事偵緝警員要詢問拘捕警員的身份、拘捕時間和拘捕罪名。
在辯方盤問下,劉子聰同意在關機上前協助前,他無留意第三被告的衣著特徵和身上裝備。他指,他見到被告戴黑色帽,身穿黑色風褸和黑色長褲,頸上有頸套。當時第三被告沒有戴著眼罩和「豬嘴」。惟在控方主問時,劉子聰一度表示第三被告身上掛著「豬嘴」。對此,劉子聰解釋,是拘捕警員鄧志豪告知他被告被制服時,身上掛著裝備。辯方指出,有可能是其他同事將眼罩、帽、「豬嘴」、手套「安置」在第三被告,劉子聰表示沒有見到有關情況。
劉子聰又指,當他走到第三被告身旁時,有一個背囊在第三被告身旁。他不知道該背囊是否屬於第三被告,亦不知為何背囊會在該處。警方事後從第三被告的背囊中搜出一支鐳射筆。
辯方指出,事實上在劉子聰和鄧志豪交收證物期間,有其他人「掂過」證物。劉表示有可能,因為他要收拾攝錄機,「(找人) 拎一拎 (證物) 都有」。辯方又指出,劉子聰無法確認鄧志豪是從哪裡檢取證物再交給他,劉稱「你可以咁講」。
口供稱曾協助被告洗眼 質問下認無發生過
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鄧志豪早前聲稱曾為被告洗眼,但辯方指出案發片段不見有關情況,質疑洗眼一事從未發生。劉子聰的口供中同樣提到曾帶第三被告跟隨鄧志豪,到 7 號網球場外行人路,「協助AP(第三被告)洗眼」,辯方今再次質疑洗眼一事未曾發生。劉子聰表示「但我記得我有幫佢洗眼,未必係呢個地點同時間」,他解釋是鄧志豪告知他在 7 號網球場外行人路洗眼的事情,故他記錄下來。辯方最後問到「洗眼一事到底有冇發過?」,劉子聰回答:「如果我記得,應該冇,都係聽 9343 (鄧志豪)講」。
四名被告依次為中大生陳起行(22歲)、理大生李俊皓(25歲)、IVE生張俊浩(19歲)、中大學生鄧希雯(24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稱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陳起行、張俊浩及鄧希雯各同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而張俊浩則另被控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 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