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美姿】

蔡玉玲(包包)上庭前三星期,法院放寬了限聚條例,每號法庭可容納的旁聽人數,重回疫症前的日常。然而有些事情可以安然折返,有些則永不。但我提醒自己必須正能量一點,因此想起了佔中三子之一的陳健民,曾跟我說過的那一句力量無窮的說話:「盡力見證罪惡的發生,和人性中不撓的部份。」

如此看來,一個能容納最多人的法庭,不失為美事。蔡玉玲編導的《鏗鏘集》車牌查冊案宣判那天(上週四 22/4),西九龍裁判法院一號庭約百個旁聽座位全部坐滿;一百人就有二百隻眼睛,大家盡力地見證不義拘控的發生。

蔡玉玲的港台戰友坐在家屬席上,她是一位記者。記者席上坐著 38 人,他們全部是記者。其餘幾十個坐在公眾席上的人,有前高官(他以前也是記者)、有大學講師(他目前也是記者),也有現職的記者。當然,庭上坐在被告位置的蔡玉玲,也是記者,她因為採訪和報道 7.21 事件而成為被告。

一個充滿記者目光的法庭,不知是否引致裁判官宣讀判詞時,屢次咬字不清或疏忽跳行的原因。在這宗案件上,控方就著四個「犯罪元素」舉證,裁判官宣判蔡玉玲究竟罪成與否,亦就著這四點逐一說明;惟當中充滿技術性的法律觀點,不易聽懂。

這篇判詞長 26 頁一共載有 62 段,裁判官用了足足 67 分鐘去宣讀,現場記者有人用手抄錄,有人飛快地在鍵盤敲打。中間有幾次我跟身旁的行家揚起眉毛相互對望,從斷裂的句子中,一度以為勝訴有望,但每次皆不出廿秒就清醒過來,逐漸感覺到判詞的說法都是衝著被告有罪而來。


把整個事件還原,蔡玉玲今日為何會站在犯人欄上,是因為當日她履行記者職責,從閉路電視片段中,看到一輛白色汽車於 7.21 現場涉運載武器供白衣人犯罪,故查冊該車車主的資料。查冊後,她再將資料報道出來,因此而觸犯了香港法例,被警方上其寓所進行拘捕。罪行之嚴重,甚至令當時正於家中的她,得知有警察按門鐘後,曾表明先更衣才再開門(期間不過三四十秒鐘),亦遭門外五個警員瘋狂續按門鈴。

判詞涉及裁判官如何判斷蔡玉玲的「四個犯罪元素」,其中最令現場記者譁然的,是裁判官就著「虛假陳述」一項的演繹。裁判官認為,若記者自身跟涉案車輛並無關係,並非「與該車輛在路上發生意外,而需要索取資料控告對方」,便不屬「交通及運輸事宜」,並視為「虛假的陳述」。

換言之,記者目睹罪案發生,而履行記者的職責(包括核實、採訪和報道),在裁判官的眼中是犯法的。相反,如果記者在路上跟該車輛發生意外,再查冊車輛資料,則沒有犯法。難道日後只有苦主才能做記者?或者記者想核實新聞時,先要把自己變成苦主?

判詞宣讀至此,大家的心裏都打了輸數,現場只剩最後一個犯罪元素需要釐清,就是有關被告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裁判官認為,記者查冊獲取資料後,按著資料去查找車主、訪問和報道,並用在《鏗鏘集》上,根本就是明知此舉與交通及運輸無關,卻仍作出的「虛假陳述」。記者向來查冊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把獲取的資料進行報道,而非用來私人復仇或純粹八卦。現在看來,如果記者將資料用來「私人鑑賞」,反而就不會犯法了?


裁判於於 14:38 開始宣讀判詞,直至 15:43,裁判官說:「本席肯定,被告人在作出車輛證明書的申請時,清楚知道自己是為了『查找』、『採訪』及『報道』……」包包此時哭了,是她第一次在犯人欄裏流淚,這句話相信亦對現場所有記者帶來至深的打擊,因為「查找」(被訪者)、「採訪」(被訪者)及「報道」(7.21 白衣人犯罪新聞),竟然成為了記者在法庭上被判有罪的理由,這一筆需要更多香港人「盡力見證」。

記者從來好少擔心自己會做犯法的採訪,因為過去幾十年來,新聞採訪在香港社會上相對擁有某程度的「保障」,香港不如大陸處處充滿「非法採訪」的紅線。記者往往用盡合法的工具去核實和調查資料,我們更多時候會面對道德的責難多於法律上的違法。不過此判決讓大家夢醒,香港的急速衰敗並沒有放過傳媒。

辯方讀過求情信後,裁判官宣判蔡玉玲須罰款六千元,在她離席一刻,公眾席有記者小聲建議,退庭時大家一齊喊「採訪無罪!尋找真相無罪!」但這些現職的記者、退休的記者、已轉了行的記者,人人面有難色,心裏當然認同,卻仍背負著中立的道德包袱,未意識到我們已成為了被告、未習慣我們原來只餘下喊口號的方式去「伸冤」,未適應一下子原來我們已被送到一條維權的道路上,就在暴政來臨的「電光火石」間。

蔡玉玲作為一個調查記者,她成為了 7.21 元朗白衣人暴動的首個戴罪者。宣判後,她這樣說:「我會繼續去實踐我的價值觀,我認為繼續做新聞,會係我對今次判決最好的答案。」

*執筆至此,剛收到包包的短訊,提醒「旁聽反送中故事」的記者,明日(28/4)是 7.21 元朗白衣人暴動案控辯雙方結案陳詞的日子。謝謝包包對追尋真相的堅持,讓我們看到人性中不撓的部份;讓我們一起加油,盡力見證罪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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