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橋造假案 12 被告判緩刑至囚兩年 律政司覆核刑期指扣減過大
港珠澳大橋香港段 2017 年遭揭發混凝土壓力測試疑造假,政府須額外斥資5,800 萬元補救,涉案土木工程拓展署承判商嘉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多名實驗室男職員遭廉署控以串謀欺詐罪,當中 12 人遭裁定罪成,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至兩年監禁不等,當中數人獲判緩刑。律政司不服刑罰過輕,向高院申覆核,今開庭處理。律政司一方指眾被告屬系統性犯案,相關造假屬恆久陋習,雖然認同原審裁判官以 3 年為量刑起點,惟他最終將刑期大幅扣減至判囚 2 個月、社會服務令,甚至緩刑,屬於非常不合比例及太過分的刑期扣減。律政司又引用黃之鋒案例指,除非有非常特殊情況,否則不應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而本案並不涉非常特殊情況。
申請刑期覆核的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原審裁判官雖然於裁決時指出相關造假方式於涉案實驗室十分普遍,於該處工作者均會知悉,屬於系統性及持久性的犯案,惟裁判官判刑時卻錯誤地以各被告於案中所涉及造假文件的數量作為基礎,未能反映案情嚴重性及各被告的罪責。
一被告就定罪提上訴
另外,其中一名被告謝德禮另就定罪提出上訴,並親自處理案件,謝指他於廉署進行錄影會面並非自願進行,並指自己患有抑鬱症及適應障礙,當時因為斷藥而令精神受影響,惟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相關錄影會面內容可以呈堂,以致定罪欠穩妥。律政司一方反駁,進行錄影會面時謝德禮沒有受病情影響,並指是謝認為自己已康復而自行選擇停藥,且他是在錄影會面後才向醫生覆診,要求再次服藥。上訴庭聽罷陳詞後表示,將於處理完本案刑期覆核後再處理謝的定罪上訴。案件下午繼續。
原審法官李慶年早前判刑時指,同意最終大橋應該沒有安全問題,全因當局為相關的詐騙行為,耗資 5,800 萬元重新勘查及測試,才能釋除公眾最關心安全的疑慮。法官又指,即使是上司壓力、為勢所迫、貪方便、沒有涉及金錢利益等,亦不能成為開脱的藉口。
遭裁定罪成的 12 名被告分別為小蠔灣工務試驗所的前實驗室技術員余維德、李詠暉、薛家俊、陳銳鏗、姚宇峰、葉德杰、吳汶鴻、張嘉明,及前實驗室助理謝德禮、李志勤、陳志成、郭文輝,年齡介乎 23 至 59 歲。至於早前認罪的 5 名被告,當中身為上司的首被告麥培盛被判囚 32 個月,另外 4 人則被判囚 21 至 23 個月。
12名遭裁定罪成被告判刑詳情:
謝德禮:判囚8個月 緩刑2年
余維德:判囚半年
李詠暉:判囚5個月
薛家俊:判囚2個月 緩刑2年
陳銳鏗:判囚4個月
姚宇峰:判囚4個月
葉德杰:判囚3個月
李志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吳汶鴻: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張嘉明:判囚2個月 緩刑2年
陳志成:判囚2個月 緩刑2年
郭文輝:判囚2年
案件編號:CACC345/2018、CAAR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