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披露受查人身份 林卓廷否認控罪 6 月審前覆核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披露前年「元朗 7.21 事件」受調查人身份資料,被控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案件今(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林卓廷否認控罪,在庭上清楚表示「法官閣下,我絕不認罪」,並申請撤回本案保釋,指「一路都被懲教扣住,保釋都冇咩意義」。裁判官羅德泉押後案件至 6 月 22 日下午 2 時半作審前覆核,林卓廷須繼續還押。林卓廷另外就「47人案」,已被扣押近 2 個月。
林卓廷否認三項控罪,控方表示將傳召 9 名證人,並無警誡供詞。裁判官將案件押後作審前覆核,另提醒林卓廷在撤回保釋後,若改變主意,可再到法庭申請保釋。林卓廷今身穿畢挺西裝,精神不俗,旁聽席上多人向他揮手,他亦不時望向旁聽席。在他步入羈留室之際,席上公眾人士齊聲高呼「加油」。
被告林卓廷(43 歲,區議員)被控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1)(b) 條。控罪指,林卓廷於去年 12 月 30 日、今年 1 月 21 日及 7 月 16 日,在香港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II 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新界北總區刑事部警司游乃強。
連同此案,林卓廷目前至少有 5 案在身,包括早前因參與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前年 7.21 元朗事件被控暴動罪、前年 7 月「光復屯門」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及 2018 年高鐵「一地兩檢」於立法會妨礙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
案件編號:ESCC 2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