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中大衝突】警稱不確定無人干擾背囊 不肯定呈堂雷射筆為當日撿取
四學生被控前年在中大「二號橋」暴動,案件今(27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負責處理第三被告證物的刑事偵緝警員繼續接受盤問,他表示警方防線內只有警員在場,相信他們不會接觸涉案背囊,但同意自己無法肯定與被告等人由 7 號網球場走到二號橋期間,沒有人干擾涉案背囊及其他證物。他又指,對涉案雷射筆印象模糊,不能肯定現時所見雷射筆,是否案發當日撿取的那一支。拘捕第四被告的警員作供則承認,當日無特別目標拘捕第四被告,只是見到被告就捉住。他表示其實在拘捕第四被告前,他正追捕其他人,但「捉唔到」,便轉向第四被告。
口供不一 無法確定無其他警員接觸證物
處理第三被告張俊浩證物的刑事偵緝警員劉子聰,今繼續接受辯方盤問,他表示當日警員 9343 鄧志豪在二號橋,將與第三被告相關的證物交到他手上。惟辯方指出,在其 4 月12 日撰寫的證人供詞中,卻指「警員 9343 在 7 號網球場外將被捕人(第三被告)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予我看管及處理」,辯方質疑為何 2 星期前的說法與他今天庭上證供有出入。劉聞言解釋道,想在口供中強調證物由他看管,期間沒有受任何人干擾,但事實上是在二號才接收所有證物。劉又指 ,由 7 號網球場至二號橋的一段距離屬警方防線,只有警員在場,相信他們不會接觸涉案背囊。
辯方播放錄影片段,指當時與劉、鄧志豪及被告同行至少有 3 名軍裝警員,其中一人手持背囊。惟劉表示,不知道該警員身份,途中亦沒有留意證物位置,最終同意辯方所指,他無法肯定由 7 號網球場走到二號橋期間無人干擾證物。
「初步搜查」中未有搜出雷射筆
辯方另指,在本年 4 月 12 日的證人供詞中,劉首次提及在見值日官前,曾在警署的訓示室對被告進行「初步搜查」,質問他為何在案發後一年半,才提供新說法。劉則表示,他是在閱讀被告的警誡供詞後才記起,加上收到指示要撰寫一份口供,於是憑記憶寫下內容。劉續稱,訓示室內有其他被捕人及警員,他須一邊看守被告,一邊搜查被告背囊,加上房內沒有桌子,他只能將背囊內的物品放在大腿上,故未能搜出雷射筆及剪刀。
劉指出,案件主管其後到了訓示室為被告及相關證物拍照,因另有警員協助看守被告,他遂將被告背囊內的物品倒在地上,當下才發現一支雷射筆及一把剪刀。辯方直言,「第一次搵唔到,會唔會係根本無?」,劉堅稱「我真係搵唔到」,又指在訓示室內無人接觸過涉案背囊。
辯方問及劉,憑甚麼特徵認出涉案剪刀、雷射筆等物,劉指因為他「搜漏野」,所以特別記得。辯方續指,相關剪刀、手套十分普通,質疑他如何記得,劉隨即稱「咁我真係記得啊嘛」,並指他記得該手套的款式。但劉卻表示對涉案雷射筆印象模糊,「淨係記得係黑色」,坦言「如果一模一樣款,我分唔到」,同意自己不能肯定昨天見到的呈堂雷射筆,是否案發當日撿取的那一支。
警認無特別拘捕目標 見到被告就捉
拘捕第四被告鄧希雯的警員陳振盛則供稱,當日下午 3 時 24 分,他與其他警員向示威者快速推進,及後制服第四被告。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左手持一把雨傘、戴黑色帽和「豬嘴」,孭著黑色背囊。被告起初掙扎,二人雙雙倒地,他為被告鎖上膠手扣。第四被告表示呼吸困難,他便鬆開被告的眼罩和「豬嘴」。後來在高級警員協助下,他被帶到二號橋,由女警 6945 為被告搜身,其後被捕。
陳振盛接受盤問時,承認追捕示威者一刻,現場很亂、有很多人、亦有煙霧。他同意這些東西可能影響其觀察,但當時第四被告身邊並不是很大煙霧。他又承認當日無特別鎖定拘捕第四被告,只是見到被告就捉住。他指在拘捕第四被告前,正追捕其他人,但「捉唔到」,便轉向第四被告。
辯方指,大部分逃走的示威者都在馬路上逃跑,相反第四被告站在行人路,陳振盛稱不確定第四被告在馬路還是行人路跑,但確定兩人倒地時是在行人路。他亦同意第四被告是直線跑。
警否認有同事棍打被告
辯方指出,第四被告遭制服後,有警員用棍打被告數下,陳振誠指被告無反抗,制止同袍打被告。陳否認這件事。
關於第四被告的雨傘,陳形容該雨傘破爛,但現在想不起雨傘的實際狀態。他指最後是他拿走雨傘,但他忘了是叫同事幫他拾起,還是親自撿起。
辯方播放警方制服第四被告時的片段,顯示當被告被制服時,手上無雨傘,雨傘跌在地上。陳振盛表示不知道雨傘幾時掉下,亦承認不知道該雨傘是否屬於被告,但他強調見到被告在跑時手持藍色雨傘,而被制服時,被告身邊只得一把藍色雨傘。辯方指雨傘是陳振盛「是旦執畀被告」,陳否認。
四名被告依次為中大生陳起行(22歲)、理大生李俊皓(25歲)、IVE生張俊浩(19歲)、中大學生鄧希雯(24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稱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
陳起行、張俊浩及鄧希雯同被各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而張俊浩則另被控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 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