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28 日上環警民衝突,「赴湯杜火」湯氏夫婦與一名 17 歲少女被控參與暴動,三人去年 7 月獲於區域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律政司向高院上訴庭申請釐清法律議題,上訴庭早前頒布書面判詞,指於證據充足下可用「合謀犯罪」原則,將不在場者入罪,即可包括向在場參與者提供資金或後援的人士、於現場附近擔任「哨兵」及「家長車」司機等。律政司署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今於 7.21 白衣人暴動案結案陳詞時透露,湯偉雄一方已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今日 7.21 白衣人暴動案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時,擔任控方的署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講述法律原則期間,提到上訴庭早前就「赴湯杜火案」的裁決,指夥同犯罪者可以毋須見面或通訊,仍能存有串謀犯罪協議。周天行在庭上透露,湯偉雄已向上訴庭提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但聆訊尚未排期。

律政司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指,律政司已經收到第一答辯人,即湯偉雄要求上訴法庭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32條發出證明書的通知,現時案件未有聆訊日期。

上訴庭:「哨兵」、「家長車」司機同可入罪

上訴庭認早前於判詞中,今時今日的非法集結及暴動事件,具高度流動性,參與者擔任不同角色,且分工成熟,有人於現場親身參與、有人於現場協助或教唆,甚至有人不必在場,但於「合謀犯案」原則下,該些人無疑均屬參加者,並認同律政司早前列舉的例子,即包括遙距指揮及策劃的幕後主腦、提供物質或資金者、以社交媒體或電話鼓勵及宣傳者、於現場附近提供後援,例如收集裝備、磚頭及其他武器供參與者使用、於附近「把風」及通風報信者及以車輛接載參與者逃離的人,均屬於合謀犯罪原則下的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