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站發生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涉嫌有份參與襲擊的 6 名男子否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案件今(28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控方先就各被告面臨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指出每名被告的角色。對於有兩名被告無證據顯示曾動手打人,控方引用共同犯罪原則,指兩被告屬於主要犯案者,或者「最少係 secondary partner(次要參與者)」,加上他們的出現,對白衣人是一種鼓勵。法官問控方,是否存在暴動罪成,而傷人罪脫,控方表示「唔會出現呢個情況」,指證據上來說,如果暴動罪成,傷人罪亦同樣罪成。

至於「飛天南」吳偉南的書面陳詞中,提到自己是自衛,「最多用過分武力」,控方則回應「如果用過多武力,根本唔構成自衛」。

辯方多名代表律師則對控方書面陳詞提出爭議,要求更改字眼。其中,第 8 被告蔡立基代表律師表示,不同意控方形容第 8 被告「指罵」已付車費區人士,解釋被告口部郁動,但「面部表情係笑㗎」,強調被告並非「指罵」,只是單純「指向」已付車費區人士。另一被告鄧英斌,代表律帥就不同意控方指被告與白衣人「一同離開」,指他們只是「同時間」離開。(見另稿)

另外,法官在庭上特別問及控方,曾經進入元朗西鐵站的警察在現場逗留多久,以及在哪位置,指「之前有證人提過有警察入場,但好似無頭無尾」。控方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一隊軍裝警察曾於首次襲擊後一分鐘進入西鐵站,逗留半小時後離開。控方指,與到場警員有關的片段有呈堂,但無在庭上播放。(見另稿)

法官葉佐文甫開庭,便就各被告面臨的有意圖而傷人罪,詢問控方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每位被告的角色。控方指,首被告王志榮曾在元朗地鐵站「掟嘢」,並用垃圾桶蓋襲擊事主 A。

至於次被告黃英傑,控方稱無證據顯示他動手打人,但他在施襲者身旁指罵。法官指,根據次被告代表律師陳詞,在次被告指罵時,未有人開始打人,而是當他指罵約 30 秒後才有人施襲。控方稱,次被告是持續鬧人,因此以共同犯罪原則,次被告屬於主要犯案者,或者「最少係 secondary partner(次要參與者)」,並指次被告的出現對白衣人是種鼓勵。

官質疑控方怎證明白衣人有共同目的

法官質疑「打人就唔係鬧人」,又指次被告是指鬧對家的入,「唔係慫恿人哋打人,或者噏頭、做手勢鼓勵」,指被告的態度是對著受害人,「咁算唔算主要或次要參與者?」法官又質疑「你點知人哋 common purpose(共同目的)係打人,鬧唔一定係打」。控方則指,片段見到次被告在案發時與一名藍背心男子一起,而該藍背心男子曾經打人和扔雜物,加上次被告到場和離開時間,都和白衣人一起,因此整體而言屬共同犯罪。

控方指被告在場鼓勵其他白衣人

對於第 7 被告鄧英斌,控方指同樣無證據顯示他動手打人,但以共同犯罪原則,指其在場鼓勵其他白衣人,加上被告無合理辯解在場。控方稱,片段見到第 7 被告手持木棍,由形點行到港鐵站,亦持棍走上月台,因此同樣屬於主要犯案者,或者至少是次要參與者。

法官再次質疑,第 7 被告在月台持棍,但若施襲者是在大堂用棍打人,「咁(被告)算唔算都係打人?」控方指出,當第 7 被告在月台持棍時,有一名曾在車廂內阻止其他白衣人施襲的白衣人步出車廂,一度與第 7 被告交談,而該白衣人於較早前其實曾在樓梯用手打人。控方續指,當多名白衣人進入車廂施襲時,第 7 被告正持棍在月台,加上被告到場和離開時間,都與白衣人一樣,因此他必定與白衣人一夥。

控方指,有證據證明第 8 被告蔡立基指罵、敲打閘機、「掟嘢」、潑水,以及聯同 3 名白衣人用棍或藤條襲擊一名黑白橫間條男子;第 5 被告鄧懷琛則有證據直接打人,及和第 6 被告吳偉南用棍打一名頭戴橙色帽的男子,使男子倒地。但控方稱,無確實證供關於受害人的實質傷勢,故用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起訴兩人,並從他們的行為引伸至他們與白衣人一同行事。

控方:兩罪罪脫或兩罪罪成

法官問控方,能否存在暴動罪成,而傷人罪脫。控方表示「唔會出現呢個情況」,指證據上來說,如果暴動罪成,傷人罪亦同樣罪成。

控方引用多個法律原則,指法庭應以客觀標準判斷,如果有人動手打人,被告無離開或者加人,便是參與暴動,而當暴動罪成,傷人罪亦會罪成。

 「飛天南」稱行為屬自衛 控方:若用過多武力就不屬自衛

回應第 6 被告吳偉南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時,控方指第 6 被告在陳詞中承認有驅趕黑衣人,但聲稱自己行為屬於自衛。對此,控方指有關說法不成立,因為橙帽男子從未襲擊被告,亦無持棍,故第 6 被告用棍打橙帽男子不會是自衛。第 6 被告又提到自己自衛時,「最多用過分武力」,控方則回應「如果用過多武力,根本唔構成自衛」。

控方又指出,第 6 被告在英龍圍時,無需要和其他人交流便直接「埋咗白衣人堆」,指他「根本同白衣人係一夥」,有共同目的驅趕黑衣人,除了口角外,證據證明有使用暴力。控方強調,第 5 和第 6 被告與其他白衣人一夥,第 6 被告承認與兩名白衣村民一同驅趕黑衣人,亦有人交棍予第 6 被告。控方指,第 6 被告聲稱黑衣人拆祠堂一說是不合邏輯。

本案涉及 8 名被告,分別為王志榮(54 歲,運輸公司東主)、黃英傑(48 歲,工程公司東主)、 林觀良(48 歲,商人)、林啟明(43 歲,商人)、鄧懷琛(60 歲,燒烤場東主)、「飛天南」吳偉南(57 歲)、鄧英斌(61 歲)及蔡立基(40 歲,機械技工)。當中被告林觀良和林啟明已認罪,餘下 6 名被告則不認罪受審。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2020 、DCCC 734/2020(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