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站發生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涉嫌有份參與襲擊的 6 名男子否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案件今(28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辯方多名代表律師都對控方書面陳詞提出爭議,要求更改字眼。其中,第 8 被告蔡立基代表律師表示,不同意控方形容第 8 被告「指罵」已付車費區人士,解釋被告口部郁動,但「面部表情係笑㗎」,強調被告並非「指罵」,只是單純「指向」已付車費區人士。另一被告鄧英斌,代表律帥就不同意控方指被告與白衣人「一同離開」,指他們只是「同時間」離開。

控方結案陳詞時,就引用共同犯罪原則,指各被告即使不屬「主要犯案者」,都是「次要參與者」。而在證據上來說,如果暴動罪成,傷人罪亦會同樣罪成。(另見稿)

法官葉佐文押後至 6 月 18 日裁決。

本案中,首被告王志榮、第 5 被告鄧懷琛和第 8 被告蔡立基爭議身分。當中,首被告代表律師批評,控方辨認被告是眾多案例中最差,無仼何證人辨認,亦無鑑證。

針對控方的書面陳詞,第 8 被告蔡立基代表律師就指,不同意控方形容第 8 被告「指罵」已付車費區人士,解釋被告口部有郁動,但「面部表情係笑㗎」,故指被告並不是「指罵」,只是單純「指向」已付車費區人士。辯方另要求刪去第 8 被告「手持藤條或棍狀物體」的字眼,指第 8 被吿無手持仼何物品,片段亦不見。

第 7 被告鄧英斌代表律師則不同意控方稱被告與白衣人「一同離開」,只是「同時間」離開,強調第 7 被告不是與白衣人一夥,亦無如控方所指曾經和其他白衣人交談。

第 6 被告吳偉南代表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中提到「即使被告用過分武力」。就此法官指出「過分武力就唔係自衛」,明言「我唔明點解過分武力係自衛」。辯方解釋,他的意思是「就算過分武力唔係自衛,都唔代表暴動同串謀傷人」,強調要看是否有共同目的。法官聽完解釋後批評「你寫得好亂啊」,要求他補充書面陳詞,辯方承認「字面上冇寫清楚」。

次被告強調與白衣人無共同目的

次被告黃英傑代表律師表示,要裁定被告參與暴動,必須要證明被告與其他白衣人有共同目的,行為須有蓄意使用暴力的成份。法官問,如果被告身邊已經有人「好躁」,有襲擊動作,「可唔可以講佢動作火上加油?」辯方指這可能是其中一個可能性,但強調被告的行為未達到這程度。

辯方指,考慮被告與其他白衣人有沒有共同目的,需要視乎前文後理。辯方指,次被告在警誡下稱自己去乘車。法官立即質疑「咁點解喺個度?有咩阻止佢撘車呢?」,並指有很多地方入閘乘車。辯方回應被告就像其他圍觀者一樣。惟法官指,次被告在閘機前「好緊張」地用手指,「人哋已經打緊,你仲手指指,同圍觀者身份係咪唔對應?」

辯方表示「無可否認,我好難講佢 mere presence (單純出現)」,但強調次被告的行為達不到暴動罪的標準。

法官又問辯方,次被告的行為算不算是挑釁,「可唔可以理解為在暴動中分工合作?」辯方指不算,指次被告指罵前,曾經有人投擲物品、拍閘機,次被告才「鬧返」,「喺好短的反應」,強調被告與其他白衣人沒有共同目的和連繫。

本案涉及 8 名被告,分別為王志榮(54 歲,運輸公司東主)、黃英傑(48 歲,工程公司東主)、 林觀良(48 歲,商人)、林啟明(43 歲,商人)、鄧懷琛(60 歲,燒烤場東主)、「飛天南」吳偉南(57 歲)、鄧英斌(61 歲)及蔡立基(40 歲,機械技工)。當中被告林觀良和林啟明已認罪,餘下 6 名被告則不認罪受審。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2020 、DCCC 734/2020(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