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否認管有雷射筆噴漆 官裁罪名不成立 稱無法證明攻擊意圖
2019 年 9 月 8 日,中環遮打花園《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祈禱會演變為多區警民衝突。兩名 20 歲男子當日在北角遭警方截查,搜出雷射筆及噴漆,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二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王證瑜今(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雷射筆專家證人未有記錄被告使用的電池電壓,而警員證人聲稱被告所作的口頭招認與錄影片段不符,故無法證明兩名被告有意圖攻擊他人或損害他人財產。
專家證人沒有記錄被告的電池電壓
裁判官裁決時指,對兩名被告的犯罪意圖存疑。就管有雷射筆,裁判官同意控方專家證人指,涉案兩支雷射筆屬 3B 級別,可在 20 米、40 米外對眼球造成傷害。而電池電壓對雷射筆輸出功率有所影響,若電池電壓較低,雷射筆的功率亦會降低,故理應使用與被告原有電池電壓相約的電池進行測試。
惟專家證人供稱,不記得兩名被告原有電池的電壓,在報告中也無相關記錄。因此,裁判官認為,不能確定被告案發時使用的雷射筆電池,可帶來證人所稱的傷害,無法證明兩人攜帶雷射筆的意圖。
被告口供與錄影片段不符
就次被告攜帶噴漆的意圖,控方主要依賴其口頭招認。裁判官表示,控方警員證人指次被告口頭承認噴漆是「用嚟塗鴉嘅」,但警員當時並沒有警誡被告。裁判官認為,警員查問時已有合理懷疑被告干犯罪行,理應進行警誡;被告在無警誡下說出上述內容,該口頭招應存有疑點。
此外,裁判官亦質疑該口頭招認的準確性。他指,警員證人忘記查問問題的先後次序,也忘記了被告有否提及集會。對於被告有否說過噴漆是在家中使用,警員則回應「可能有,可能冇」。裁判官續指,警方拍攝到部分查問過程,惟錄影片段中的查問對白與警員證供不完全吻合,片段顯示警員問被告「(噴漆)係咪用嚟塗鴉?」,而非被告主動表示噴漆是用作塗鴉。裁判官稱,由於被告的招認並非在公平的情況下準確地作出,因此無直接證據顯示,次被告有損壞他人財產的意圖。
環境證供不足以證明犯罪意圖
裁判官表示,案發地點為油街,當時炮台山範圍內並無遊行示威,亦無人使用雷射筆或噴漆,而在被截停前,二人與同行人士只是在英皇道上行走。裁判官續稱,首被告當日身穿橙色上衣、灰色短褲,次被告則穿著粉紅色上衣、藍色鞋子,二人衣著與典型參與示威人士有別。就物品而言,除雷射筆及噴漆外,警方未有在二人身上搜出其他攻擊性武器或可損壞他人財產的工具。裁判官認為,環境證供及所有證供都不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最終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周子健(20歲)及賴灝亨(20歲)各被控於 2019 年9月8日,在炮台山油街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賴灝亨另因管有一罐噴漆,再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件編號:ESCC269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