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19 歲男生被指藏扳手 管非法工具表證成立 不自辯 6.17 續審
警方於 2019 年 11 月包圍理工大學,網民於 18 日在油尖旺一帶「遍地開花」營救被困示威者。一名 19 歲男學生遭警方截停,在背囊被搜出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他早前否認「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案件今(2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警員在庭上稱,被告被追捕期間,曾企圖投擲碎石,故先後射發兩發橡膠子彈;其後在接受辯方盤問時,警認同涉案工具體積較小,但對於是否存放於背囊底部則指「無印象」。
裁判官梁嘉琪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控辯雙方須就案例遞交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 6 月 17 日續審。
被告學生鍾家軒(19 歲),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康莊道與漆咸道北交界行人隧道出口,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用於非法用途,即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辯方稱,案件的爭議點在被告管有被搜物件的意圖。
警作供稱被告從隧道跑出 喝止不果
控方傳召本案唯一證人,警員胡景輝(編號 27094),他於 11 月 17 日下午約 4 時調派到東九龍第 2 梯隊當值,駐守於理大一帶設防線,任務是禁止理大內的示威者離開。晚上 10 時收到總區指示,他駐守至翌日(18 日)並於早上 7 時許接手當值案發地點。
警員作供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隧道,另一端為理大 Z 座出口,他駐守在升降機平台位置。早上約 9 時 10 分,他從天橋向下看到包括被告在內的 3 名可疑男子前後從隧道跑出,警員指,當時被告頭載深藍面巾,身穿黑色上衣和深色長褲,揹上黑色啡邊背囊,雙手套上黑色手袖。
他隨即在天橋上喝止他們停下來,並與小隊一同追捕,3 名男子蹲下在草叢執拾碎石,警告他們放下卻不果。
被告疑執碎石 警射兩發橡膠子彈
警員供稱,當時為保護其他警員,便在 20 米範圍從低角度,用防暴槍向被告地下方向發射一發橡膠子彈,但他們仍未放下碎石,遂再射一發子彈。
他續指,三人其後向不同方向逃走,被告打算沿路軌向何文田方向逃跑,另一可疑人士則跑往山坡,兩人在逃跑期間拋低背囊。約 9 時 15 分,警員終在樓梯位置截停拘留被告,然後帶被告在約 5 米遠的位置拿回背囊,被告當時承認背囊屬於自己,並報稱無受傷。
警員隨即在被告面前打開背囊,搜出防毒面罩、手套、打火機、口罩、帽、上衣、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銀色六角匙扳手。被告及後被帶至紅磡警署。
口供與警員記事冊不一 警:時間倉卒匆忙
辯方盤問證人時,先質疑警員案發時實際位置是在樓梯頂,而非升降機平台,目的是為了掩飾自己未有親眼目睹被告及另外兩名男子從隧道跑出,警員不同意。
辯方亦質疑,警員稱被告執起碎石打算投擲的說法,與其警員記事冊所記錄的有出入,指出記事冊寫「執起地下雜物」,警員解釋指,當時「時間倉卒匆忙,無形容(雜物)係啲咩」,所以在口供補充。
就警員發射橡膠子彈,被問到當時被告的行為,警員形容為「企定定」,稱估計被告等人未分辨到「邊一條路安全離開」;辯方再追問,是否未曾親眼看到被告拋走背囊,警員否認。
警認同涉案工具體積較小
警員接受盤問時承認,「無印象」從被告背囊搜出的銀色扭力扳手及銀色六角匙扳手,擺放在背囊哪位置,亦不同意辯方稱兩件工具都放在底部、不易拿出的說法,但他認同兩件工具的體積均較小。據記者在庭內觀察,扭力扳手的長度與手指相約,六角匙大小則跟手掌差不多。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自辯
控方指,在辯方不提供證供的前提下,只能建基於推論。就控罪的法律觀點,控方指兩件被搜出的工具均可用作「非法入侵」,例如「扭開鎖、打爛玻璃」,又指案發時正值大規模示威,認為板手可用於「破壞、傷人用途」。案件押後至 6 月 17 日續審。
案件編號:KCCC8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