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成判囚三月 男學生定罪上訴遭駁回 即時服刑
前年 10 月 1 日多區發生衝突,案發時 23 歲的男生被指於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向地面警員投擲垃圾桶蓋,早前被裁襲警罪成立,還押兩周後,裁判官劉淑嫻判囚3個月。男生不服定罪向高院提上訴,法官張慧玲聽罷雙方陳詞後,今頒布裁決,駁回定罪上訴,男生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梁文輝(23 歲,學生),早前遭裁定一項襲警罪罪成,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男警員賴信安。
上訴方早前陳詞時指被告頭部有裂傷,惟他被指當日所戴的頭盔卻無血跡,質疑警方或拉錯人。律政司代表一度回應指此非本案重點,法官聞言表示「我完全唔同意你嘅講法,呢個點會唔係重點?」直指此事為上訴方所依賴的合理疑點,或影響警員證供的可信度。
法官裁定上訴人有戴頭盔
法官今於判詞中指,雖然她早前一度就被告有否戴頭盔事宜提出質疑,但她當時只是表達即時反應,而她現須就所有證供詳加考慮。法官續指,三名證人均指上訴人戴有頭盔,而上訴人不作供,並無證據顯示他案發時任何時間無戴上頭盔,於考慮所有本案相關情況後,法官指涉案示威行動有逾百名示威者,上訴人在現場被捕,在他身上找到頭盔、泳鏡及一個背嚢,而背嚢內有包括防毒面具等裝備,認為上訴人明顯是「有備而來」,他既然有頭盔,法官絕不相信他在參與示威時,沒有將該頭盔戴上,亦不相信上訴人遭制服前會將保護他頭部的頭盔除下,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被制服時確是戴有頭盔,並認為該頭盔必定在上訴人被制服時有移動,引致他的相關傷勢。
而就辨認投擲垃圾桶蓋者是否為上訴人這一事宜,法官不認同上訴一方指,證人於辨認上訴人方面有不穩妥之處,指對方目擊該人時間雖然短暫,但並非「驚鴻一瞥」。法官亦認為另一證人辨認證供並無不妥,不同意上訴方指兩證人有機會將上訴人與他們追捕、投擲垃圾桶蓋之人混淆,經考慮所有與案相關因素後,法官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他須即時服刑。
案件編號:HCMA37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