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排期 6 月 23 日開審。高院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今 (29 日) 開庭處理控辯雙方就控罪元素的爭議,並裁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是否涉及暴力(violence)元素; 而就恐怖活動罪,則裁定「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屬控方須證明的控罪元素。

法官陳嘉信就恐怖活動罪,以國安法第 24(3)條中所指的破壞電力設備為例,指相關行為或只會對電力供應造成有限破壞,本質上或並不等於「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故控方須予以證明相關元素。

處理聆訊的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分別為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陳嘉信甫開庭即指,法庭就兩個控罪元素爭議需控辯雙方協助,分別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暴力(violence)」是否屬須證明的控罪元素;而就恐怖活動罪,控方又是否需要證明「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控罪元素。

法官另下令控方須於 5 月 31 日或之前,呈遞書面開案陳詞,並須於當中列明被告被指控所作出的煽動行為、被指煽動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及被告被指作出將香港由中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法律地位的行為。

控方:毋須證明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署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指,控方毋須證明上所述元素,並指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根據國安法第 20 條,「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控方毋須證明是否涉及「暴力」。

而就恐怖活動罪,周天行則指國安法第 24 條,已經列明 5 個相關行為,認為控方只須證明被告干犯條文所指 5 個行為的其中一個,本質上已等同證明被告干犯恐怖活動罪,周又強調,國安法的整體性質具有預防性及壓迫性,故認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三名法官多番質疑控方說法,當中法官彭寶琴指不明白控方說法,並認為可分開不同段落解讀相關條文內容,當中「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這一部分內容,未必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有所重疊,故控方須證明前者。

法官:須證明圖嚴重危害社會 否則條文範圍過闊

法官陳嘉信則舉例指,以國安法第 24 條中所指的破壞電力設備為例,如一個人為脅迫政府,而剪掉一建築物樓層的電線,相關行為已屬條文所指的破壞電力設備,但如果其行為只導致其中一個單位電力供應被截斷,控方是否須證明該人行為「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陳嘉信續指,控方定必須證明相關元素,否則國安法條文的涵蓋範圍將會過於廣闊。

周天行表示,如法庭最終裁定涉案的「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並不構成煽動分裂國家,法庭仍可考慮與案相關的其他情況,裁定被告企圖煽動分裂國家,法官彭寶琴指相關說法並不正確。

三名法官最終裁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是否涉及暴力(violence)元素;而就恐怖活動罪,法官則裁定「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屬控方須證明的控罪元素。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