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上訴庭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郭卓堅呂智恆申上訴至終院獲批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早前就興建丁屋政策提司法覆核,高院前年裁定部分丁屋政策,包括以私人協約(即用官地)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不合憲,只有以免費建屋牌照於「認可鄉村」範圍私人土地建屋的方法合憲;與案件相關各方均就裁決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其後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郭卓堅及呂智恆不服,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今獲上訴庭批准。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鄉議局則為有利害關係一方。
上訴庭今指郭卓堅及呂智恆提出的部分理據,具有重大及廣泛的公共重要性,包括丁屋政策是否屬於《基本法》第 40 條所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以及於相關政策下遭受歧視人士,是否具有足夠權益提出司法覆核以挑戰相關政策等,故向兩人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上訴庭早前於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的判詞中指,《基本法》第 40 條中,「合法傳統權益」意指《基本法》於 1990 年 4 月頒布時已被視為認可的傳統傳益,並延續相關認可及保障至回歸後,而丁權亦屬於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的一部分。
案件編號:CACV234、317、3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