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歲男學生被指於前年 7 月,損毀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於荃豐中心的辦事處,他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原判感化 1 年,律政司兩度就判刑覆核後,高院上訴庭最終改判入教導所,並於今日頒布書面判詞,指本案具有反《逃犯條例》、及哄動一時的 7.21事件為背景,涉及極大風險,答辯人行為隨時引發更多及更廣泛違法行為,例如不同立場人士互相毆鬥等,惟原審裁判官對本案整體嚴重性,及答辯人個人罪責均有較嚴重誤判。上訴庭又指「私了」行為搶奪法律功能地位,可令社會變得無法無天。

現年 20 歲,案發時 19 歲的答辯人朱沛恆,早前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指他在2019 年 7 月 22 日,在荃豐中心損壞何君堯辦公室的玻璃牆。上訴覆核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原訟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三人早前聽罷雙方陳詞後,批准覆核。

上訴庭今頒布由法官彭偉昌撰寫的判詞,他認為答辯人病歷並未顯示其過度活躍症屬嚴重,因答辯人只是依賴輔導治療,卻能在官司纏身下保持情緒穩定、精力充沛和能夠完成公開考試,又在餐廳做兼職侍應。法官又認為答辯人有預謀犯案,否則他不會於案發前一個多小時被拍攝到戴著口罩、手套及鴨嘴帽,且不是獨自犯案,案情十分嚴重。

上訴庭強調判刑時必須考慮背景,而本案具有反《逃犯條例》背景,而大量人群在辦事處外聚集的原因,是因為哄動一時、引起很大爭議的 7.21 事件,涉及極大風險,答辯人行為可隨時引發出更多和更廣泛個人或集體違法行為,例如不同立場人士互相毆鬥,推高本案嚴重性。

上訴庭續指,本案可歸類為俗稱「裝修」的事件,實際上是對不同背景或立場人士的肆意攻擊,並同時帶有仇視(hate)、霸凌(bullying)、恫嚇(intimidation)和滅聲(silencing)等特徵和效果,法庭必須從嚴處理。雖然答辯人曾提及,他相信何君堯和「鐵路車廂襲擊事件」有關,但考慮到答辯人對反《逃犯條例》活動的投入和案中所有情況,上訴庭認為他參與攻打辦事處必然是受到其立場所影響。

上訴庭:「私了」行為搶奪法律功能地位

上訴庭又強調,即使某人確實是出於正義感而損害別人身體和財物,法庭也絕不容忍,並指這種俗稱「私了」行為,是要搶奪法律功能和地位,把個人眼中的對錯強加於人,並進行報復,此舉會造成惡性循環,令不同立場的人互相攻擊,令社會變得無法無天(anarchic)。

只求輕判而道歉 多少次也非真誠悔意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看過所有現場錄影,而且答辯人誤當成是一個發案前毫無準備、光受現場氣氛驅使,只求洩憤的輕率少年,是對事實掌握不夠全面。另外,由於控方和原審裁判官均沒有意識到本案有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等內涵,故在辨識案件嚴重性方面都有不足。至於原審裁判官屢次提到答辯人有悔意,上訴庭質疑其悔意有多真實,並指缺乏深刻反省,只求輕判而道歉,無論有多少次都不是出於真誠悔意。

上訴庭最終指,原審裁判官對本案的整體嚴重性和答辯人的個人罪責,都有較嚴重的誤判,原有判刑原則有錯和明顯不足,最終改判答辯人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CAAR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