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遊行】社民連成員襲警罪成 官:如被告僅彎身拾眼鏡 不必遭警用力拉跌
前年 6 月 9 日反修例大遊行,社民連成員謝寄安被指撥開警方封鎖線,用右肩撞警長胸口,否認襲警罪受審,今(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劉綺雲指,不接納被告彎身拾眼鏡之說,斥他堆砌藉口。她質疑如被告行為不涉逃走及反抗,「看不出警長需要從後拉跌被告,作出不必要地用力,及危害自己的動作」。案件押至 5 月 17 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自辯時稱,當日在附近街站籌款,正尋找一名義工。被告期間經過警方封鎖線,有警員觸碰其眼鏡,致其眼鏡飛脫,跌在警長伍兆康身旁。被告走到伍身旁拾起眼鏡,伍隨即拉扯被告,兩人雙雙倒地。
官:被告堆砌藉口 其自辯不可靠
裁判官劉綺雲裁決時指,被告自辯不可信及不可靠。被告稱因眼鏡飛脫,看不到眼前警員人數,其後又說看到眼鏡位置。她質疑被告欲想拾回眼鏡,理應叫人讓路,避免眼鏡遭踩碎,批評他堆砌藉口,供詞不是真話。被告又稱拾起眼鏡後,眼鏡一直沒有離開過,盤問下改稱眼鏡一度跌在身上,但很快捉住。裁判官指兩個說法是不同版本,指他不是實話實說。
被告強調只是彎身拾眼鏡,裁判官質疑如其行為不涉逃走及反抗,「看不出警長需要從後拉跌被告,作出不必要地用力,及危害自己的動作」,認為被告辯解不合情理,沒有說出真相。辯方指警長被襲後不感痛楚,亦無大叫「襲警」。裁判官則稱,警長胸口有兩本記事冊墊住,沒有即時痛楚屬正常。
她又指案發時間很短,被告很快遭制服,故警員沒有大叫「襲警」不出奇,加上警長當時負責保障遊行人士安全,他遲了向上級報告,符合現場環境,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至 5 月 17 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
警長稱被告用右肩撞向其胸口
被告謝寄安(24 歲,文員),被控襲警罪,指他於前年 6 月 9 日,在香港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 34376 伍兆康。
警長伍兆康早前供稱,案發當日下午 4 時多,他在香港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的行人過路處,築起封鎖線,防止市民行出馬路,在場人士大叫「警察開路」。被告期間突然撥開封鎖帶,彎身向前用右肩撞向其胸口,伍被撞後倒地,被告繼而用後背壓向他。伍的同袍見狀,制服及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ESCC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