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盧俊宇(法律系學生、屯門民主黨區議員、民主黨性別平權委員會成員)】

Cary 之法律觀點:

政府律政司粗暴介入申辦遺產程序(案件編號:HCCA1067/21)

1)律政司涉嫌漠視終院判決

根據終院判決 FACV8/2018,終院早前已裁定同性公務員伴侶可享配偶福利並可合併報稅。公務員事務局也曾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表示已設立機制,供公務員申報在香港境外締結的同性婚姻,以便申領相關福利。

是次遺產申索,律政司司長以公眾利益為由介入反對有關申請,明顯與上述終院判決有所落差。

2)律政司涉嫌抵觸《基本法》第 25 條

《基本法》第 25 條寫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律政司以「公眾利益」為由粗暴介入遺產程序,涉嫌抵觸《基本法》第 25 條,並構成歧視。

3)另外一重點是,法律上,今次遺產申請的是涉及私人財產,而有關財產卻不只包括物業(即今次的居屋),也包括其他資產(如現金、股票等)。

再另外,法庭處理遺產安排本身是以要基於「配偶關係」,那麼,究竟律政司如何和為何要將 「居屋」資產的配偶定義和其他資產的配偶定義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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