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閹割選舉】政府提修正案 資審會增最多 3 名非官守成員 拒收窄「煽惑」投白票定義
立法會修改選舉制度的法案委員會,本星期初完成逐條審議,政府昨日(29 日)提交多項建議修正案,包括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人數上限由 5 人增至 8 人,特首委任主席和 2 至 4 名官守成員,須同時委任 1 至 3 名非官守成員;政府亦接納建制派建議,在提名期結束後有人被 DQ 或者世,地區直選程序都不會終止。
法案委員會今日(30 日)開會討論政府提交的修正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楊樂詩回應建制派提問時確認,資審會主席,要由官守成員擔任,當中官守成員的數目,會比非官守成員多。政府提出的修訂又建議,每名選委可以用不同身份,在地方選區及功能組別最多提名五名候選人,新民黨的葉劉淑儀質疑當中理據,「1500 個選委可以提名好多人」,楊樂詩解釋,選委本身有三份提名,同時選委自己亦有地方選區和功能組別選民身份,所以合共有五份提名。
拒提供票站者 罰款額提高至 5 萬元
政府的修正案還提出了其他建議。其中,原本的《條例草案》規定,政府資助機構例如學校、社福機構,必須借場地做投票或點票站,否則會罰款一萬元,修正案指議員認為罰款水平阻嚇力不足,因此建議將罰款金額上調至 50,000 元。
謝偉俊曾建議界定煽惑意圖為操縱、破壞選舉 政府:執法難度高
政府原先建議,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違者最高判囚 3 年。謝偉俊早前建議,在該條文中清晰界定煽惑行為的意圖為操縱、破壞選舉;不過政府在修正案表示,要舉證一個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人,同時具有「操縱、破壞選舉」的意圖,「在實際執法時將面對很大的難度」,因此政府不建議在條文訂明相關意圖,重申「煽惑」應該根據普通法原則詮釋,因此已經包括必須證明相關的犯罪意圖。
提名期後、投票日前如遭 DQ 選舉繼續進行
政府又指,條文原本提到如果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選舉投票日前去世或喪失參選資格,相關選舉程序就應該終止;但是政府指有 38 名立法會議員聯署,要求修訂有關條文,支持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選舉在上述情況下仍應繼續進行。因此,政府在修正案提出順應建議,不會終止選舉程序,有關安排將與選委會界別一致。
未規定參選人申報是否持有外國國籍 交由資審委有需要時要求
另外,工聯會麥美娟早前要求法例訂明,資審委可要求候選人或獲提名人申報,自己是否有外國國籍。政府表示,不會修例規定參選人申報是否持有外國國籍,但是會為資審委提供最大「靈活度」,容許資審委在考慮提名是否有效時,可要求候選人或獲提名人提供任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