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中大】四學生表證成立 作供警認不記得多個細節 辯方質疑:有無親身經歷過㗎?
四學生被控前年在中大「二號橋」暴動,案件今( 30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傳召最後一名負責撿取證物的警員作供。辯方質疑,他如何能單憑僅 8 句的記事冊內容,寫下足足兩大頁的供詞,「其實有無親身經歷過㗎?」惟警員堅稱當日在場,但他承認,不清楚所撿取的證物是否屬於被告,亦不知道將證物交至哪位警員手上。法官李慶年隨即裁定表證成立,案件下週一再續。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總區的警員毛啟聰指,當日目睹第 3 被告張俊浩被同袍制服,遂上前協助將屬於被告的背囊、防毒面具及鴨嘴帽等物品帶回二號橋方向,並將它們交至另一名警員手上,但並不認識對方。
警起初否認同袍提示 追問下始承認
毛透露,他在兩天前、即今年 4 月 28 日晚上始獲告知須錄取書面口供。辯方問到,負責錄取口供的女警有否向他「提供」有關本案細節。毛否認並指,女警只是播放涉案片段的特定時數,繼而作出提問。但他坦言,曾在事前翻閱《立場新聞》的相關報道。
辯方質疑,毛為何能夠準確無誤地在供詞內寫上第 3 被告張俊浩的名字。毛起初辯稱自己記得,但在連番追問下,終承認被告的名字是由女警「提供」。辯方又指,毛的記事冊中有關本案的細節只草草記下 8 句,包括他到場、在二號橋設立防線、舉黑旗及離場 4 個行動及時間,但卻能寫滿整整兩頁的供詞。
毛承認有此情況出現,並解釋該 4 個行動細節及時間均是根據傳令員的整合而成,遭辯方質問:「其實有無親身經歷過㗎?」他堅稱自己當日在場,但已不記得由拘捕至制服被告期間,警方有否舉過黑旗。
辯方質疑警:唔想記得就唔記得
毛又承認,對於他的負責工作、被告的衣著、幫手撿取證物一事,甚至是撿取了甚麼證物,均沒有在記事冊內提及。但他強調證物從未受任何干擾,「因為證物好重要」,故他一直雙手托著,直至交至另一警員手上,但他坦言不記得交給了哪一位警員。
辯方質疑,既然證物如此重要,為何他不記得所有有關細節,「係咪想記得就記得,唔想記得就唔記得?」毛解釋,當時交收證物時,現場有 3 警,但他只記得交給了其中一人。毛其後又承認,他只是在第 3 被告身邊撿起地上的證物,不清楚該些物品是否屬於他。
至此,控方完成舉證,法官隨即裁定表證成立。首被告決定傳召品格證人作供。法官直言,參考了近兩年的案例,不少法官均認為,傳召品格證人無甚意義,很多時證人只是講述被告做過的好事,但就算「傳 100 個證人話佢做過好事,同本案有乜關係呢?」又指證人經常「講返那些年,我唔知有幾大嘅關係」。
料兩被告會自辯
案件押後至下週一繼續,屆時首次被告會傳召辯方證人,第 3 及 4 被告則會出庭自辯,亦會傳召證人。
四名被告依次為中大生陳起行( 22 歲)、理大生李俊皓( 25 歲)、IVE生張俊浩( 19 歲)、中大學生鄧希雯( 24 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稱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陳、張及鄧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而張俊浩則另被控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 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