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歲智障童院舍墮樓亡 官質疑 1:40 照顧比例不妥 社署職員:條例咁寫我哋咁執行
14 歲智障及患自閉症男生,2016 年從葵涌「康橋之家」院舍墮下身亡,死因庭今(30 日)踏入第四日研訊。社署職員郭永一供稱,1 名護理員需照顧 40 名院友。裁判官黃偉權認為,即使職員照顧正常人負擔亦大,何況對象是弱智及殘障;郭表示「當時(條例)咁樣寫,我哋咁執行」。裁判官又指子駿在學校都是一對一照顧,質疑「社署唔覺得唔妥當?」郭則稱社署是根據醫生診斷,安排子駿入住適合院舍。
殘疾人士院舍牌照事務處職員郭永一供稱,他在任期間處理「康橋之家」牌照,2019 年 2 月離職。他指院舍的消防及屋宇設備不合規格,要求他們進行改善工程。社署從 2013 年起,兩度向院舍發出「豁免證明書」,最後一次為 2015 年 10 月 1 日,即「康橋之家」一直未獲正式牌照。
他解釋,根據《殘疾人士院舍條例》,在 2011 年 11 月 18 日前存在的院舍,如未能完全符合法例規定,該院舍營辦人可向社署署長申請豁免證明書,給予時間讓原有院舍進行改善工程,以符合發牌規定和標準。如營辦人在 36 個月仍未達到要求,可向社署申請續期。
報告指當日出勤紀錄符合條例要求
郭稱子駿墮樓當晚,他與上司到「康橋之家」巡查,檢查員工出勤紀錄、子駿健康紀錄,以及相關管理文件,並與院長劉潔心見面。案發後 3 日,郭再與 3 名同事突擊巡查院舍,接見主管及職員,亦隨機查問 3 名院友。院長其後遞交報告,社署於 2016 年 8 月 31 日發出警告信及糾正指示。
郭綜合院舍職員及院友供詞後,於 2016 年 9 月 6 日提交報告。當中內容指,職員稱子駿房間與墮樓房間相距較遠,不知子駿墮樓原因。院友則稱子駿經常發脾氣及撞門,又拿院友眼鏡,沒有留意他當日有否做出特別行為。根據出勤紀錄,當日有 3 名員工上班,符合條例要求。
報告又提出建議,要求院舍進行環境檢查及裝窗花,確保院友安全;社署要求院舍職員評估院友情緒、配合社工支援子駿家庭,亦須鎖起空置房間,並稱會向院舍院長發出警告信。郭稱只有保健員須考牌,其他職員毋須考牌。研訊主任詢問墮樓事件是否與家具設計有關,社署是否規定院舍必須加設窗花;郭稱根據 2011 年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沒有寫明要加窗花。
院長稱房要上鎖 社署職員澄清「佢哋理解錯咗」
郭又稱,兒童院舍毋須特別安排人手。根據守則,院舍在上午 7 時至下午 6 時期間,每 40 名住客須有 1 名助理員或護理員(不足 40 人作 40 人論)。被問及「康橋之家」有兩層,如二樓只有 1 名護理員,三樓有 4 名護理員,是否符合守則;郭稱「可以咁講,守則冇寫明分樓層」。
早前多名院舍職員,包括院長劉潔心,強調院舍跟隨社署指引,房間不會上鎖;郭稱「我諗佢哋理解錯咗」,社署擔心有人被困,不容許院舍使用掛鎖(Padlock),但可以裝上普通門鎖。研訊主任詢問他,是否建議院舍鎖上房門;郭稱打掃空置房間後應關上房門,直至新院友入住,「冇理由打開房門,等啲院友出出入入」。
社署職員:無權過問院舍人事變動
被問及院舍閉路電視要求,他指當年守則沒有提及,但 2016 年與業界商討後,2020 年最新版本的守則,鼓勵院舍在公眾及不侵犯私隱的地方,安裝閉路電視。社署因子駿墮樓事件後,向院舍發出警告信,要求訂立機制分配合適人手,員工重新接受培訓。郭於 2016 年 9 月再到院舍巡查,惟營辦人未有完全配合糾正,終在 10 月遭撤銷豁免證明書,11 月 7 日正式結束營運。
死因裁判官黃偉權詢問郭,條例沒有規定員工學歷,他們未經訓練,就要照顧殘疾人士,如何確認他們能夠勝任。郭稱「間公司搵咩人做主管,係冇條例規管」,但社署有為殘疾院舍員工提供課程,只要他們符合最低要求就足夠;即使有護理員短時間內升上主管,社署亦不能過問。
社署職員稱 1:40 照顧比例是最低要求
死因裁判官又問及照顧者比例,指 1 名護理員要照顧 40 名住客,「如果(照顧)正常人都算好多,何況中度院舍有弱智有傷殘?有啲要餵食,溝通有困難?照顧量好大,員工又唔使受訓,呢個情況你哋可以接納?」郭指該照顧比例是最低要求,「當時咁樣寫,我哋咁執行」。
死因裁判官指子駿有自閉、弱智及行為異常,在學校都要一對一照顧,院舍卻要 1 人照顧 40 名院友,質疑「社署唔覺得唔妥當?」郭指子駿被醫生評為「中度照顧」,社署就會根據其診斷,安排院友入住適合院舍。郭亦同意,「康橋之家」是首間殘疾院舍,被社署撤銷豁免證明書。
男童梁子駿,於 2016 年 8 月 23 日在葵涌「康橋之家」墮樓身亡,去世時年僅 14 歲。本案由 2 男 3 女組成陪審團審理,由死因裁判官黃偉權審理。男童家屬獲批法援,由大律師陳偉彥代表。
案件編號:CCDI-474/2016(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