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前年 11 月 12 日發起「破曉行動」,在各區堵路。51 歲社署院舍服務員被指當晚與他人在天水圍聚集,期間不斷叫囂,包括大叫「黑警」,其後遭截查時掙扎。她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抗拒警務人員等三罪罪成,判囚 10 周。她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原定今 ( 3 日) 開庭處理,惟上訴人於庭上確認放棄上訴,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她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蔡婉琼(52歲)報稱社署院舍服務員,被控參與非法集結、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她於前年 11 月 12 日,在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用品,即一個掛耳口罩。她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裁判官王證瑜早前裁決時稱,警員證供可靠、前後一致及互相支持,接納警員證供。辯方曾質疑警員沒有詳細指出制服被告動作,裁判官認為當時人多、情況混亂,制服動作非重要情節。警員在庭上稱曾遭被告用腳踢,辯方質疑此部分沒有在書面證供提及。裁判官認為警員作供時回憶相關情節,亦不影響證供可信性。

至於被告稱遭警員毆打,裁判官認為沒有直接或間接證據指出傷勢由警方造成。裁判官又指,被告沒有離開示威現場,與黑衣人有關聯性,亦相信她當時曾抗拒警員。被告曾稱避免吸入催淚煙,故她戴上口罩。裁判官則認為口罩的確遮蓋被告面容,她在現場亦沒有向警員解釋是因催淚煙才戴口罩,認為她沒有合理辯解,最終裁定她三罪罪成。

案件編號:HCMA42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