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歲被告黃俊迪去年 1 月在大埔遭警員截查,被指管有兩個鐵鎚,早前遭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判囚 9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上訴方今指原審裁判官並沒有足夠環境證據,支持其有關被告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法官李運騰聞言指,被告同時帶有點火器、護目鏡及防毒面具等,質疑「帶咁多嘢,佢唔係走去示威係做乜呢?唔通我真係信佢講係去修理電單車?」,最終押後 5 月 17 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法官又強調,批准繼續保釋對其上訴結果並無任何暗示,並指表面看來被告就定罪上訴的勝算並不大,一旦定罪上訴失敗,相信被告很有可能被判處即時監禁。

上訴人黃俊迪(23 歲),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控罪指,他於今年 1 月 19 日,在大元邨中央公園近 14 號燈柱管有兩個鐵鎚、一支行山杖、一把多用途摺刀。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陳詞指,同意原審裁判官可運用其司法認知作出推論及裁決,但強調相關推論須為就特定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上訴人認為,案發地點為民居,且於相關時段附近沒有示威活動發生,認為原審裁判官並沒有足夠環境證據,支持其有關被告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法官李運騰聞言指,被告同時帶有點火器、護目鏡及防毒面具等,質疑「帶咁多嘢,佢都唔係去參與示威活動?唔通我真係信佢講係去修理電單車?」。

法官質疑為何修理電單車須用兩鐵鎚

法官其後又指,上訴人當時是攜帶兩把鐵鎚,而非一把,質疑他為何要使用兩把鐵鎚修例電車車,「佢唔係諗住左手一枝、右手一枝,係咁扑落電單車度?」上訴方則澄清指,上訴人是用其中一把鐵鎚用作支撐及固定電單車,另一把鐵鎚才用作修理。律政司一方則強調,涉案兩把鐵鎚的破壞力強,且上訴人攜有兩把鐵鎚,顯示他除有意圖自用外,還打算供他人使用,認為案情嚴重。

裁判官: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管意圖破壞

被告去年大學商科畢業,仼職市場營銷,疫情關係現轉為兼職。被告自辯時解釋護目鏡及面罩是日常駕駛時使用、防毒面具用作防疫、鐵鎚等物品是為了維修電單車。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決時逐一反駁,指涉事護目鏡影響視線、疫情初期不需用兩個防毒面具、晚上維修電單車不合常理,形容被告解釋「疑點重重」,拒絕接納其口供。

蘇文隆表示,案發前數個月警民衝突經常發生,示威者用護目鏡及豬嘴遮掩身份、抵擋催淚煙,認定被告於當日或將來在大埔某處會使用涉案物品參與示威,故唯一、必然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管有 2 個鐵鎚意圖刑事損壞公物,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HCMA 30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