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歲智障及患自閉症男生,2016 年從葵涌「康橋之家」院舍墮下身亡。事隔 5 年,死因庭召開研訊。死因裁判官黃偉權今(4 日)總結證供及引導陪審團,表明剔除「非法被殺」及「死於自殺」選項,陪審團可在「死於意外」或「死因存疑」兩個選項中達成裁決。陪審團聽畢總結後,退庭商議裁決。

死因裁判官黃偉權表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子駿「非法被殺」及「自殺」,指他有中度弱智,智商 5 至 6 歲,「熱水都唔識分」。 本案亦無證人指他有自殺傾向,裁判官指根據子駿智商,不懂分辨生死概念;即使他會咬人及踢人,但他有計劃地自殺的可信性很低。因此,陪審團可在「死於意外」或「死因存疑」兩個選項中達成裁決。

裁判官:陪審團無權裁斷哪個持份者失職

死因裁判官又指,死因裁決除了找出死亡原因,亦有前瞻功能,包括防止類似死亡事件、促請有權力的人或機構,關注工作系統或方法的不足之處。陪審團就本案,可考慮 4 間機構是否出現問題,即救護員、警方、社署及「康橋之家」。他指陪審團無權裁斷哪個持份者失職,只能就制度上的漏洞提供建議。

死因裁判官引述守則:「殘疾人士院舍應促進住客的社交、康樂及發展需要,並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會。院舍可透過營造家居氣氛、提供合適的支援和安排不同類型的活動,鼓勵殘疾人士善用餘暇,提供機會讓他們可發展潛能及增進身心健康,協助住客發展社交技巧,促進人際關係的發展,以及鼓勵殘疾人士積極參與社區活動。

他形容上述守則是「好美麗的圖畫」,建議院友不同積極參與社區活動,但護理員無經培訓,「你俾咩材料,我先煮咩餸,係咪與事實好大距離?」他引導陪審團考增加職員訓練及人手安排;又提及院舍職員信誓旦旦,指社署要求房間不能上鎖,然而社署職員否認,「職員一係講大話,一係溝通有問題,社署有冇清晰指引?」他指子駿不懂開鎖,若上鎖或能避免悲劇。

裁判官:社署會否參考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至於「康橋之家」管理問題,死因裁判官指社署多次發出警告信,認為職員不能說「(有院友)鯁死唔關我事」。社署可以撤銷豁免證明書,但對院舍的最大阻嚇,或是「斷佢米路」。他又指社署監督制度,會否可以像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扣滿分咪停牌」。陪審團聽畢總結後,退庭商議裁決。

男童梁子駿,於 2016 年 8 月 23 日在葵涌「康橋之家」墮樓身亡,去世時年僅 14 歲。本案由 2 男 3 女組成陪審團審理,由死因裁判官黃偉權審理。男童家屬獲批法援,由大律師陳偉彥代表。

案件編號:CCDI-474/2016(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