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2 月疫情爆發,政府徵用饒宗頤文化館翠雅山房作隔離營,遭美孚居民反對。 2 男 1 女被指在當晚示威及參與堵路,其中 2 名男子另涉襲警。 3 人分別否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襲警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梁嘉琪今(4日)在九龍城法院裁定 3 人罪名成立。裁判官接納 3 名警員的證供,指他們作供清晰直接,清楚說明 3 人在案發地點推垃圾桶到馬路;而兩名男被告在警員多番警告下仍奮力反抗,明顯蓄意襲警。案件押後至 5 月 18 日判刑,期間 3 名被告須還押,以索取報告。

辯方聞言向裁判官表示,現年 19 歲被告李佳俊在 5 月 7 日須應考文憑試,若即時還押,這兩日將無法溫習,惟裁判官指「頭先話準備咗好耐,都唔差在呢兩日」,並安排李在還押期間由懲教署監考。裁判官稱,如未能安排妥當,案件將於 5 月 6 日中午 12 時再提堂,以討論其文憑試安排。

官:被告自辯說法牽強 流露攻擊意向

裁判官裁決時指,3 名警員證人的證供清晰直接、沒有矛盾。當中警司陳子良的證供與錄影片段沒有矛盾,故接納共證供,對於被告陳曉陽自辯時稱「打差人係自衛」,裁判官認為,畫面並非如陳所指般危急,其說法牽強,反觀陳當時不停反抗掙扎,直至被擊中頭部才表示「我認輸啦,我唔捵啦,我放棄啦」,流露出其攻擊的意向。裁判官稱,陳得知對方身分後,有力道、蓄意地用手襲擊警司,令警司的眼鏡及帽子脫落,並非以合理武力自衛,與被告說法背道而馳,因此裁定陳曉陽襲警罪名成立。

她續稱,就被告李佳俊堵路的控罪,警員高恩祺供稱目擊李推垃圾桶到馬路,遂上前捉著李,動作連貫無間斷,因此其身分不受爭議。就襲警方面,裁判官指,當時高已就李的襲擊發出數次警告,大喊「警察,停手」,惟李用到手板、手指、手肘抓打高,有關力度及位置導致高出現腫傷,明顯是蓄意、嘗試反抗並逃走,故排除相關碰撞為意外,裁定李佳俊一項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及一項襲警罪罪成。

裁判官亦指,有偵緝警員供稱,他便衣執勤時目睹女被告陳惠欣與 5 至 8 人將綠色垃圾車推到馬路,並在行人過路處揮手大喊「出嚟啊!」。警員表示,當時就視被告為目標,一直追隨她,直至她在跑落樓梯期間失足後才成功拘捕,期間視線從未間斷。裁判官接納其證供,認為陳惠欣有意慫恿他人拋垃圾到馬路,故裁定她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為美孚街坊   一時魯莽反抗

3 名被告均沒有案底,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陳曉陽於城市大學畢業,現任職文員,居住於美孚,為家中的經濟支柱。辯方指,陳曉陽襲警時屬被動角色,並不是主動襲擊軍裝警員,只是被制止時一時魯莽反抗。辯方呈上多封由陳父母、中學老師、註冊社工、區議員、教會及其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社工及區議員指出陳關心社區,經常做義工幫忙弱勢社群。辯方直言,求情信中可見陳並無暴力傾向,值得給予一次機會,望裁判官考慮援刑。

至於被告李佳俊的求情,辯方指案發時李僅 18 歲,為應屆文憑試考生,他自小成績不錯,更是一名出色的運動員,涉獵足球、排球及田徑等項目,已連續 3 年奪得校內運動會的全場總冠軍。辯方表示,被告當日的傷勢不輕,送院後須縫針及輸血,事後腦海常常閃過案發時的畫面、發惡夢,並出現抑鬱症狀,被診出患有創傷後遺症。辯方同樣呈上多封由李中學副校長、班主任、駐校社工、小學老師等所寫的求情信,信中均稱讚李為好學生,樂於助人。辯方認為,在疫情初期人心惶惶,李對所居住的社區有擔心,可以理解,並強調本案與一般反修例案不同。

辯方另稱,女被告陳惠欣熱心服務社區,現職區議員助理,期間一直獲僱主稱讚。此外,她不時參與婚禮佈置工作以賺取額外收入,供養患病的父親。其代表律師續稱,陳惠欣本性善良,當時一時衝動衝出馬路,沒考慮後果,加上本案與同類案件相比不算嚴重,希望裁判官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官拒批被告保釋 DSE 考生或須由懲教監考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5 月 18 日判刑,以索取陳惠欣及陳曉陽的背景報告、李佳俊的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 3 名被告須還押。辯方聞言向裁判官表示,李佳俊在 5 月 7 日須應考文憑試,若即時還押,這兩日將無法溫習,惟裁判官指「頭先話準備咗好耐,都唔差在呢兩日」,並將安排李在收押所內由懲教署監考。裁判官稱,如未能安排妥當,案件將於 5 月 6 日中午 12 時再提堂,以討論其文憑試安排。

其餘被告亦有保釋申請,惟裁判官指案情性質嚴重,須充分了解被告背景,以考慮判刑,拒絕申請。

3 名被告依次為陳惠欣(32歲,婚禮顧問)、陳曉陽(25歲,文員)及李佳俊(19歲,學生),他們被控於 2020 年 2 月 2 日在荔枝角道近美孚巴士站與其他人士聚集,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阻。除次被告陳曉陽承認堵路控罪,二人均否認控罪。另外,陳曉陽否認襲擊警司陳子良,李佳俊亦否認襲擊警員高恩祺。

案件編號:KCCC 168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