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7 日九龍區反修例遊行後,一名女子被質疑是便衣警拍攝示威者,在旺角遭多人包圍。其中 2 男 1 女,包括一名女教師和男社工,早前被裁定非法禁錮、非法集結等罪成。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今(4日)分別判處三人 10 至 15 個月監禁。法官批評,三人「挾善行惡」的態度和行為,「其實與他們口中的惡法和暴政一樣」。

法官判刑時指,2019 年為香港政治動盪一年,由 6 月開始,香港不同地方都有大大小小的示威。原本這些示威都是和平的,參與示威的人都享有法例賦予的權利,但這些示威越變越暴力。

法官指,案發當日在尖沙咀有一個公眾遊行,以表達對社會制度的不滿,特別是反對修例。警方對有關遊行批出不反對通知書,因此遊行是合法的。但遊行完結後,示威者不願離去,在油麻地同旺角聚集,本案就是其中一個枝節。

官斥首被告為滿足一己之慾 宣洩支配權

法官稱,首被告黃子隆在本案中角色最為「吃重」,一直鉗制事主 X 。X 不斷掙扎,卻無法擺脫身型較龐大的首被告。在鉗制期間,首被告觸碰 X 的乳房,下體抵著 X 的臀部。

法官批評首被告為滿足一己之慾,宣洩其支配權,更有公開羞辱 X 的意思。法官指出,X 在被非法禁錮時遭眾人凌辱,大聲侮辱 X 的身份、工作和性取向,更有人拍下 X 的樣貌。

首被告罪成後向感化官表示不知道 X 是女子,對此法官指出,從片段中可見人群指控 X 是女警,更有人聲稱要強姦 X 。即使 X 的打扮較中性,但憑其身材和聲音等,首被告不可能不知道 X 是女子,直斥首被告的說法只是為了減輕罪責。

兩被告稱原意想幫人 官:善心抵不過所行的惡

至於次被告吳睿哲,法官指在 X 掙扎時,次被告用身體擋著 X,叫人築起人鏈阻止 X 離開,又以粗口辱罵 X。雖然他參與的時間短,卻是中堅分子。

法官拒絕接納次被告向感化官所指,自己在場是為了幫人,並無政治目的,指這並不能解釋次被告仇警的言論和對 X 的侮辱,只顯得他毫無悔過之心。

針對第三被告蘇瑋善,法官指她以協助為由,要求 X 遵從眾人對她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有份參與扣留 X。

第三被告向感化官稱當時想幫人,以及查清楚是否有罪案發生,對法庭裁決感到失望。法官指,次被告和第三被告的動機,不影響他們的犯罪意圖,他們無合理辯解,強行扣留 X 在她不願意留下的地方,明言「他們的善心抵不過所行的惡」。

官:挾善行惡的態度和行為 與你們口中的惡法和暴政一樣

法官稱若非本案,二人都是對社會有建設的人。次被告為社工,負責照顧長者;第三被告為名校教師,兩人有值得尊敬的工作。而第三被告自小成績優異,一心行善、關心社會生態等,「是個不折不扣的好人」。

法官續指,二人的想法在社會中很普遍,直斥參與者都是「極之自我中心的人」,挾一己之善,藉詞行公義,不管社會上的規矩、不管其他人對公義有不同理解、不管其他人有權在不受騷擾的情況下享用社會設施,相信自己無私行公義,故理直氣壯要求法律寬容,從輕發落,以為社會上的人都要接受。法官批評,他們「挾善行惡」的態度和行為,「其實與他們口中的惡法和暴政一樣」。

法官指,法庭必須向公眾發出明確訊息,這種自以為是的行為,不論他以為自己的出發點多麼高尚和無私,都需要付上刑責。

官:做錯事諉過於人 法理和道德上說不過去

對於首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指,X 在現場不但無釋疑,反而加深他人對自己的懷疑,法官指 X 拍照無犯法,亦無明文規定 X 要向他人解釋。即使 X 拍照的行為現在看來有點不智,但本案無證據證明 X 犯下甚麼錯。雖然 X 行為不智,但這並非集體凌辱的藉口。法官指,「做錯事諉過於人,在法理和道德上說不過去」。

X 患創傷後遺症 曾在街上被認出怕被跟蹤

針對非法禁錮和非法集結罪,法官列出 8 點觀察:本案無證據被告有預謀;從片段可見,至少 20 至 30 人圍著 X,當中 4 至 5 人用手鉗制 X 的手腳;眾人無武器,不似想傷害 X,只想公然侮辱她;案發於旺角,行人眾多,加深 X 所受的凌辱;事件歷時 14 分鐘;X 因本案受傷;三被告參與程度不同,但有共同目的,夥同犯案;本案涉及仇恨、仇警、霸凌、滅聲,以暴力令他人包括警察,不敢曝光示威者的身份。法官指,三被告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必須嚴懲。

法官又引述 X 的創傷評估報告,指出 X 事後患創傷後遺症,不時回想事件、失眠、不安、有酒癮、情緒長期低落,對家人感到羞愧,對未來感絕望。由於案發片段上載到網上,X 遭起底,她曾在街上被人認出並出言不遜。因為害怕被人跟蹤,X 在兩年內搬家兩次,現居住酒店。

就這兩罪,法官分別以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第三被告的求情和求情信,酌情減刑 2 個月,判囚 10 個月;首被告和次被告則判囚 12 個月。

首被告的猥褻侵犯罪,法官判囚 6 個月,當中三個月與另外兩罪同期執行,故首被告總刑期為 15 個月。

第三被告在獄中完成撰寫數學教科書

第三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自小品學兼優、有愛心、有責任感,是孝順女。其仼教學校的老師和同學等都對被告有很高評價。辯方指,被告自小立志做老師,協助弱勢社群、少數族裔,裁決令她無法再執教鞭。辯方又透露,被告在獄中完成撰寫數學教科書,可見定罪無令她氣餒。她亦準備進修其他課程,將來在其他崗位回饋社會。

三名被告分別為黃子隆(廚師,32 歲)、吳睿哲(社工,24 歲)及蘇瑋善(中學教師,26歲)。三人各被控非法禁錮罪及非法集結罪,他們被指於 2019 年 7 月 7 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非法囚禁女事主 X,違反其意願而將她禁錮;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黃子隆另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猥褻侵犯女事主 X。

案件編號:DCCC 89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