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6.4 集會,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其中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 4 人早前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陳廣池今(6 日)在區域法院判處 4 人監禁 4 至 10個月。法官批評 4 人故意犯案、公然違法,利用自己特別的身份,透過社交媒體宣傳自己出現在公眾集會,又指四人的政治信念和理想,顯示他們無仼何悔意。

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分別為荃灣區、南區及觀塘區議員,根據《區議會條例》,若區議員被定罪並判處超過 3 個月的監禁,即喪失議員資格。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庭外回應判刑,指近日法庭針對各個集會及政治表達的判案所帶出的訊息,就是必須要扼殺於萌芽狀態。鄒批評法庭判刑不符國際人權準則,亦不符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和表達權利。她強調「表達政治反對唔係一個罪」,會堅持今年六四繼續有悼念,繼續有燭光。(另見稿)

案件原定於早上 9 時 30 分開庭,惟法庭書記通知,黃之鋒的囚車在路上塞車,需要延遲開庭。岑敖暉剪了平頭,步入被告欄時有旁聽人士表示:「剪咗頭髮喎!」,他不時向公眾席點頭,又舉起姆指和摸自己髮型,其太太亦有向他揮手;梁凱晴則綁上馬尾、戴眼鏡應訊;黃之鋒不斷和公眾揮手打招呼。

官:所有被告是向公眾表達他們可享受更多自由

法官判刑時指,從證據上來看,4 人認罪是明智決定。法官重申,《基本法》保障市民的集會和遊行自由,但這些權利並非絕對。不管參與者的身份和集會目的如何,這些權利都有一定限制。

法官指,本案很簡單,警方事前已發出反對通知書,禁止支聯會在 6 月 4 日舉行仼何集會,支聯會並無就此提出上訴。法官提出,有關的禁止通知書合法和有效,所有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仍參與。從片段可見,他們坐在地上,身穿黑衫,有些人的上衣有特別設計。黃之鋒曾經接受訪問又拍照,而 4 人都有上傳當日相片到自己的社交平台。

辯方求情時指 4 人都有保持社交距離,並戴上口罩,對此法官稱,辯方無提及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這集會從一開始已是未經批准。即使 4 名被告保持社交距離、戴上口罩,都未能為他們開脫罪責。法官指「坦白講」,所有被告是向公眾表達,他們可以享受更多自由。

法官續指,片段顯示當日有大批市民聚集在維園,群眾出入阻塞交通,亦會為公共健康等帶來風險。

官:利用特別身份和社交媒體宣傳自己現身公眾集會

法官不同意辯方所指,4 人在集會中角色被動。法官指,事情正正相反,黃之鋒和岑敖暉為政治人物,「他們有政治目的要達成」,而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當時為區議員,在案發時某些時候,他們站在一起並拍照,毫無疑問是想利用自己特別的身份,透過社交媒體宣傳自己出現在公眾集會。

法官指,所有被告故意犯案、公然違法、有預謀,即使警方在現場不斷發出廣播,仍參與集會。案發時為 2020 年 6 月 4 日,當時香港曾經或仍然充斥著公眾秩序和政治動盪所帶來的影響,不法分子或乘機煽動他人作出非法行為,如果集會在特別日子發生,這個風險會更嚴重,法庭不能忽視和低估這點。

官:判刑反映被告罪責,亦要阻嚇公眾

法官稱,考慮到是次集會的規模,當時維園足球場有約二萬人聚集。這種規模的人流會阻礙交流,並對附近的人群造成不便。

法官指,4 人的政治信念和理想,顯示他們無仼何悔意,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認罪。法官強調,若無真誠悔意,法庭不會判處社會服務令,指真誠的誠意代表承認自己做錯,對所造的影響有悔意,仼何犯案者若認為控方檢控無理,或者堅持自己所做的事,都不會是真誠悔意。

法官指,他提醒自己本案是未經批准集結,並非非法集結,但認為法庭必須作出阻嚇,不單反映各被告的罪責,亦要阻嚇公眾。

法官稱黃之鋒為「積犯」 不應給予更多扣減 

針對黃之鋒,由於他於另一單未經批准集結案的法庭保釋下干犯本案,加上有6項案底,當中三項與本案類同,法官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扣減認罪三分一刑期後,判囚10個月。

黃之鋒因6.21包圍警總案正在服刑,法官指不斷重犯的「積犯」不應該給予更多扣減,故下令本案與包圍警總案分期執行。

岑敖暉則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刑期後,最終判囚六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都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刑期後,最終判囚4個月。

官數度提醒公眾要守法庭規矩

開庭前,法官陳廣池提醒公眾他們正身處法庭。法官指上次他離開法庭時,聽到嘈吵聲,有人叫口號,不論口號是否有政治性,有人受煽動回應口號。法官提醒,這裏不是公眾大堂,而是法庭,法庭有法庭的規矩,每個人必須遵守。

法官強調無人可以凌駕法律,「No one can enjoy more freedom than others in this court.」,又指人人平等,重申這些「老生常談」的原則必須遵守。

當法官其後宣讀梁凱晴的判刑時,一位戴墨鏡的中年女士突然舉手大叫「 Objection(反對)!」。法官先無視,惟再說話時,該女士再度站起來大叫「Objection」。法官遂再次提醒公眾,人是有情緒,對他人的決定不滿完全可以理解,但強調這裡是法庭,若要宣洩不滿,應該在法庭外做。法官直斥該女子,法律不是專門為個別人士而定,所有人都要遵守,又批評女子在本案並無任何權力,警告若她再作出這些作為,將要求人員抄下其個人資料,考慮控告她藐視法庭。法官警告,法庭不會和她對話,「一係坐低一係離開」。該女士最終坐下。

四人早前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6 月 4 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件編號:DCCC 865/2020、DCCC 876/2020、DCCC 885/2020、DCCC 890/2020、DCCC 892/2020 (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