鐳射筆射警員眼1秒 女經理判囚三月 定罪上訴被拒 判刑上訴獲批改判囚7周
2019 年 8 月 10 日尖沙咀發生衝突,一名女子被指以鐳射筆照向警員眼睛,她早前否認襲警罪,遭裁判定官陳慧敏裁定罪成,判囚 3 個月。女子其後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法官李運騰今頒下判詞,駁回其定罪上訴,但批准判刑上訴,指原有判刑過嚴,改判囚 7 周,即時服刑。法官又斥上訴人於警方和示威者和平散去時,突然以鐳射筆照向警員,行為挑釁、明知故犯及無事生非,不能期望會得到法庭的同情。
上訴人聞判後表現冷靜,其到庭旁聽的男親友則不禁落淚,同行女親友謂「唔使喊,害佢嘅人會俾天收!」
上訴人郭麗芬,29 歲,現職人力資源經理,她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10 月,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朱冠強。
上訴方早前聆訊時呈上涉案新增片段,指警員證供與片段不符,包括雷射光照射方式有出入等,認為警員辨認證供不穩妥。
法官:如裁判官作出不同裁斷會感驚訝
法官李運騰今於判詞中指,新增片段顯示,雖然上訴人被捕前,沒有人連續 30 秒內向警方照射綠色光,但有人斷斷續續地這樣做,此與警員證供相符。而新增截圖顯示,現場有多於一名身穿白色衫、黑色褲女子,但同時把頭髮束成辮子和雙肩上有黑色帶的只有一位,與警員描述相符。法官認為,新增片段及截圖與警員的證供並無重大矛盾,警員書面證供及庭上證供亦無嚴重分歧,且證據顯示當時兵荒馬亂,警員未能於制服上訴人後,馬上檢取上訴人手上的綠色裝置,並非不合情理。
至於上訴方陳詞指,裁判官錯誤地以上訴人的「裝束和裝備」,裁定她顯然有預謀及有充足裝備,並否定她可能是路過者。法官不接受相關說法,指上訴人身上帶有口罩、四支生理鹽水及一張法律資訊卡,客觀證據上明顯與路過者之說有矛盾。法官指基於警員證供及上訴人裝束裝備,裁判官完全有權作出相關推斷,並指「假若裁判官作出不同的裁斷,本席反而會感到驚訝」。
就上訴定罪,法官指考慮上訴方所有上訴理由後,認為無一成立,並同意裁判官的裁決,駁回定罪上訴。
法官:上訴人從未承認責任 質疑有否「真正悔改」
至於判刑上訴,上訴方指裁判官拒絕先為上訴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屬原則性犯錯,且警員左眼被照射不足一秒,判囚 3 個月屬明顯過重。法官表示,上訴人不認罪,並於定罪後提上訴,指她基本上從未承認責任,對她是否能符合「真正悔改」這一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條件,甚有保留。
法官又指,根據案情事件本可順利解決,警方和示威者和平散去時,上訴人突然以鐳射筆照向警員,直斥上訴人挑釁行為,明知故犯、故意無視指揮官提醒,更有機會再次挑起事端,引起他人效法,認為上訴人無事生非,不能期望會得到法庭同情,而裁判官不考慮社會服務令,並沒有原則犯錯。
法官續指,判刑除須考慮阻嚇性外,亦須顧及警員眼睛被襲時間極短、沒有受傷及上訴人的個人因素。而本案控罪最高刑罰僅 6 個月監禁,法庭須於有限空間適度調節刑期,盡力達致公平,最終認為就單一控罪判囚 3 個月屬過嚴,改判上訴人入獄 7 星期。
案件編號:HCMA 18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