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檢控被撤 許智峯提覆核被拒 法官斥潛逃 若批准有損司法聲譽
目前在流亡、身在澳洲的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就律政司介入前年西灣河警員開槍案、及深水埗的士司機撞人案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律政司司長撤銷檢控的決定,律政司其後質疑許智峯棄保潛逃,應拒絕其司法覆核申請。法官李運騰今頒布判詞,拒絕許智峯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兼輸訟費。法官又指許的潛逃行為顯示他並不尊重司法尊嚴,指他選擇逃離本港司法管轄範圍,但又於本港提司法覆核,如法庭批准其申請,屬有違公眾良知及損害司法聲譽。
申請人為許智峯,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利害關係方為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在深水埗撞向少女的士司機。案件由法官李運騰審理。
律政司:許智峯曾向法庭說謊
申請方早前指兩案涉及公眾利益,許智峯即使身處海外,亦有權提出私人檢控;律政司一方則指,許智峯因其他案件獲准保釋期間,以公務為由前往丹麥,其後棄保潛逃,明顯是說謊及誤導法庭。律政司認為以許智峯的品格,法庭應拒絕其司法覆核申請,亦是防止有人濫用司法程序。
法官今於判詞指,是次司法覆核申請與許智峯的法律權力並不相關,而是挑戰律政司介入決定是否合法及合理。法官指律政司一方正確指出,許智峯並無權提出司法覆核,並指即使他勝訴,法庭亦有酌情權不批出任何濟助。
法官又指,留意到有資料顯示許智峯可能於其申請因公務離港的過程中,可能向法庭提供了誤導性的資料,且許及其法律團隊均沒有否定相關觀察。法官指考慮到申請人法律團隊的立場及事件發展時序,認為有確實理由相信,許智峯涉及有計劃地誤導警方及法庭,以為他只是短暫離港,但事實卻為他有意逃避面對審訊。法官又指,表面看來,許智峯早於提出是次司法覆核之前,已有計劃潛逃的構想。
法官:許智峯不尊重司法尊嚴
法官又指,許智峯不僅違反保釋條件,他向法庭提供誤導資訊的行為已等同刑事藐視法庭。法官指留意到申請方指許的潛逃原因與是次司法覆核申請無關,但正如律政司一方指出,許的潛逃顯示他並不尊重司法尊嚴,並指他選擇逃離本港司法管轄範圍,但又於本港提司法覆核,如法庭批准其申請,屬有違公眾良知及損害司法聲譽。
法官又指,他同時亦有考慮如拒絕申請,其他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或受不利影響,但認為本案情況並非如此,並指律政司一方只是撤銷兩張私人檢控傳票,而非不提證供起訴等。法官最終指,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決定駁回許的申請,並須支付律政司司長一方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L 22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