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平安夜各區爆發衝突,24 歲保險經紀被指在金鐘藏有鐳射筆,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原還押至上月判刑。惟當日裁判官崔美霞抱恙請假,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為公平起見,批准被告保釋。裁判官崔美霞今(7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指,鐳射筆可鼓動他人引發衝突,本案沒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惟一旦使用將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終判監禁 6 個月。被告親友聞判傷心痛哭,多人大叫「撐住呀手足!」

辯方指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被告完成文憑試後,曾任職侍應、保安及廚師,事發時任職保險代理。被告收入受社會運動及疫情影響,但他沒有浪費時間進修設計,家人亦指他勤奮及負責任。

辯方求情指鐳射筆未能使衝突加溫

辯方提及被告同父異母的弟弟,患有粒線體病,又呈上被告導師及上司的求情信,他們形容被告溫文有禮、勤奮及工作認真,是品格良好的青年人。他們相信被告無意傷害他人,不希望案件影響其前途,盼法庭給予他一次機會。

辯方續指,鐳射筆不易傷害他人,被告一直將其放在背包沒有使用。加上涉案地點沒有衝突,充其量只是未經批准的遊行,當日拘捕逾百人,亦沒有搜出違禁品,故不能使衝突升溫。裁判官崔美霞聞言謂:「唔係手持武器先叫升溫」。辯方強調本案與同類案件比較,情節是最輕微。

官:被告悔意僅出於令家人擔心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被告不承認干犯罪行,報告所指的「悔意」,只是出於令家人擔心。被告當日除了攜鐳射筆,還攜黑色口罩、伸縮棍、戰術板及擴音器,明顯是有計劃。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鐳射筆,但一旦使用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

她指大批人士遊行至金鐘,期間大叫口號,涉案鐳射筆可鼓動他人引發衝突,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裁判官考慮被告個人背景、沒有悔意、鐳射筆的潛在傷害,以及候判期間曾還押,再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終判監禁 6 個月。

官:鐳射筆非正常上街會帶備的物品

裁判官早前裁決稱,涉案鐳射筆印有「危險」標籤,被告必然知悉其性質;涉案地點當日沒有慶祝活動,被告帶備戰術板、伸縮棍及鐳射筆等物品,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明顯是為與警方衝突作準備。她指相關物品有其正當用途,但並非正常上街會帶備的物品,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許成(24 歲,保險經紀)被控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24 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及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ESCC159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