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9 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爆發警民衝突,一名 19 歲青年被指逗留在示威者築起的防線附近,並與他們一同行動甚至具領導角色,因此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今( 7 日)裁定他全部罪成。法官接納負責辨認身份的女警的證供,相信她已成功認出片中人就是被告,又指被告帶同尖銳的行山杖到場,全副武裝上陣,「儼如進入戒備狀態,準備作戰」。此外,法官拒絕應辯方要求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下令將其還押至本月 28 日判刑。

被告父親聞判落淚

現年滿 21 歲的被告李浩銘,報稱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他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1 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參與暴動,另被指攜有一支行山杖。他聞判後表現平靜,但其父不禁落淚,需親友從旁安慰。

本案最大爭議點在於,現場片段拍到的疑犯是否為被告本人。對此,辯方力陳相關片段的質素欠佳,且畫面快速移動,難以辨認片中人的身份。

官:女警花費大量時間作辨認

惟法官認為,負責觀看影片作辨認的女警4300 ,連續兩星期、每天花 9 小時全神貫注地重看片段,更會定格及慢鏡重播,一旦發現被告的身影便會記錄下來,最終認出被告的 13 個特徵,包括戴上黃色頭盔、粉紅色防毒面具、手持黑底銀邊兼設計獨特的盾牌,足證片中人就是被告。

法官續指,雖然被告是在屯喜路被捕,與暴動所發生的屯匯街有一段距離,但現場片段及警員證供均顯示,當日大批示威者包括被告在內,在屯匯街投擲汽油彈及磚塊,蓄意以暴力與警方對峙,明顯有破壞社會安寧及使市民合理地害怕的意圖,構成暴動。

官稱被告擔當積極角色

法官形容,被告在現場擔當積極的角色。他除了在屯匯街用行山杖敲打水馬,亦有協助示威者用消防喉灑水,更曾踢磚予其他示威者,故裁定他暴動罪罪成。

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認為,若然被告只是單單參與示威,根本毋須帶備眼罩、面罩及尖銳的行山杖到場,但他卻全副武裝上陣,站在群眾前方,「一手持盾,一手持杖,儼如進入戒備狀態,準備作戰」,故裁定此罪同樣罪成。

官拒索勞教中心報告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年僅 19 歲,為人乖巧、樂於助人且熱心公益,望法庭念在他年紀尚輕,考慮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始量刑。惟法官最終拒絕,只下令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至本月下旬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押看管。
 

案件編號:DCCC21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