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車輛登記文件的兩面
【文:張麗珊】
與 7.21 元朗恐怖襲擊事件相關的案件陸續被搬上法庭,最早裁決的一宗,是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以車輛登記查冊追尋真相,卻被指控「虛假陳述」的案件;另一邊廂,「車輛登記」再現於與 7.21 相關的案件中,白衣人暴動案審訊期間,成為第六被告吳偉南(綽號「飛天南」)用以協助脫罪的證據。
審訊到了第 21 日,連日來坐在被告欄內的吳轉到證人台上,他穿着黑色西裝外套內搭白 T 恤,下身穿黑色束腳長褲、黑波鞋,看來有點氣勢,但到朗讀宣誓聲明時卻呈現很大反差,他以極微弱的聲線讀出宣誓聲明,「本人(全名)謹以至誠,據實聲明……」法庭職員聽到他讀錯,便上前指正那括號全名的位置是代表讀出他自己的名字。
疫情期間,法庭內每個位置都安裝了透明膠板,重重的阻隔削弱了聲音的傳播,令吳本來微弱的聲音更難被聽到,法官遂指示吳要說得大聲點,惟情況未有改善,連主控也反映聽不到,吳便被要求除下口罩作供。
欠了背面的文件 獨 2019 年無蓋印
吳在其大狀劉啟賢主問下,陳述案發當日的情況。他供稱獨自駕駛私家車去過涼茶舖、燉蛋舖後準備返家,剛巧途經英龍圍牌坊外,看見有救護車及多人聚集,以為發生交通意外,於是將車泊入大圍村村口,再步行約一分鐘到牌坊外了解情況。接着,辯方向法庭呈上一張影印紙。
劉大狀問吳:「你嘅車係咩車?」吳繼續以微弱的聲線回答「黑色、豐田、高身七人車」,並表示自己是車主,辯方繼而向法庭確認那是「車輛登記文件」(舊稱「牌簿」)的副本。法官從書記手上接過文件,一看後便提問:「後面呢?呢度只見至到 2021 年 8 月 31 日。」
法官所指的是該文件尚有背頁,當中載有由運輸署簽發的車輛牌照日期與蓋印。根據法例,車輛牌照須每年或每四個月登記一次,有關車輛方可在道路上行駛。至於文件的正面,按照運輸署網頁解釋為「一張用電腦列印出各項車輛細節的紙張」,當中列出包括車輛類別、型號、顏色及車主資料等。
吳偉南聽到法官的提問,隨即表示有攜帶文件的正本,就放在袋內,話剛說完,他便逕自起身步出證人台,大狀連忙制止,並提醒他不能隨便離坐,大狀的助手亦趕緊按指示走到被告欄,把吳平日夾於腋下的灰色袋拿過來。
法官接過文件正本,前後端詳一會後問道:「只見 2017、2018、2020 年,點解無 2019 年嘅蓋印?」吳直接回答:「唔知喎!」大狀慌忙向吳提問以作補充解釋:「你係車主?當日揸嗰架車?」雖然吳回答是,但仍未能解答法官的疑問。
法官同時將文件正本傳給控方檢視,確認欠 2019 年的蓋印後,他再問辯方:「欠咗一個印,若用這份文件證明某樣事情,是否可以解答?」辯方答道,「可以知道與(元朗西鐵站)J 出口發生事情的關係,現在我們正處理這個問題。」
法官聽罷還是有連串疑問,辯方突然提出這份文件「未必會呈堂」。法官反問:「你唔呈堂?」劉大狀又急急作另一輪解釋,最終還是要把文件呈堂,「D6-2」便成為這份文件副本的證物編號。
稱途經現場 畫面現黑車影
車輛登記文件只能證明那部車是屬於吳的,但要確認他和私家車曾在某時空出現,辯方便要依靠影片作佐證。控方證物編號 P230 的影片,內容包含元朗西鐵站大堂 J 出口到地面外的影像,辯方要求停至中段,影片播放 J 出口外的昏暗街頭,當中見到有人群,還有車輛在路邊,劉大狀提醒留意畫面右上方一輛白色車的頂部。未幾,一輛黑色車在十二點鐘方位出現,他說這就是被告的私家車。
劉大狀問吳:「你見到你架車轉左嗎?」吳尚未回答,法官得先暫停主問,表示還看未到該畫面,要求重播。法官把頭湊得更近其席前專用的螢光幕,這時旁聽公眾及記者也從遠距離注視那安置在法官席旁的大電視,終於見到一抹黑色車的蹤影。
待法官完成記錄後,辯方便進行下一個畫面的描述,指出在影片中的某時段會開始見到吳的樣貌,但這時影片卻又見到一輛黑色車,劉大狀卻稱,「確認不是被告的車,他的車當時已經泊在大圍村」。
證供後來轉到要留意片段中一名女子,處於畫面大概十一點鐘的方位,那是吳表示認識的「Kitty 姨」,二人在影片中有對話的動作,吳供稱當時 Kitty 姨跟他說「呢班人入嚟拆祠堂」。由這一刻開始,吳在現場的行為已在不同鏡頭的拍攝之下出現。
辯方接着播放第二段影片,首先看到吳跌低了,他表示當時遭受襲擊。後來又見到他拿着棍揮動,他供稱揮棍時無擊中人,只是打中水馬以製造聲響來驅散人群,但畫面卻見一名戴着橙色頭盔人士倒在他跟前,控方形容他是兜頭打那橙頭盔者,吳否認。
被告出院報告亂晒籠 呈堂又不呈堂被官斥
一整天的審訊,就在被告於影片中有揮棍與無揮棍、有擊中與無擊中的爭議之中過去。翌日,審訊的第 22 天,竟又重演辯方呈遞與不呈遞證物的情節。
事緣吳偉南在現場暈倒後送院,劉大狀向法庭呈上其傷勢報告,頭兩頁紙印有人體圖像,以交叉標示吳的傷勢及痛楚,分別位於鼻樑、腹部及左胸。劉大狀向被告確認報告內容時指出,當中所寫的大楷「A」為「no pain(無痛楚)」,痛楚性質為 Aching(痠痛)。那究竟是無痛抑或痠痛?法官也指報告有歧義,「Aching 即係痠痛,但報告中寫 A 等於唔痛,唔係 Aching」。
被法官連番追問,劉大狀又突然表示不呈遞報告,法官愕然回應:「依家問多兩問解唔到就唔遞!」更嚴詞直指報告「亂哂籠」,「你唔可以遞份嘢上嚟你都唔理解,應該要明咗先隊比我,唔可以解唔明而唔搵其他渠道處理」,並指辯方應事先取得正式的醫療報告,而不是這份出院報告,「呢個係對你個客嘅利益。醫生點解咁樣寫?呢份報告唔係被告寫,佢都唔識英文」。法官繼而轉問吳偉南是否需要將報告呈堂?吳表示需要,因報告能證明他的傷勢。
劉大狀後來又轉而決定將報告呈遞,並問控方是否反對,控方慎重地說:「不反對報告是屬於被告的,亦確認他有入院,但無法解釋內容。」劉大狀聞言後還繼續問控方是否反對?法官比控方更快回答:「佢咪講咗囉!」然後法官命令辯方要與控方再商討如何處理才將報告呈堂。
原定 25 日審期 23 日完結
這宗無警員上庭作供的審訊,原定審期為 25 日,控辯雙方到 23 日已完成傳召證人程序。案中八名被告,除了林觀良(48 歲)及林啟明(43 歲)已承認暴動罪還柙候判外,其餘六人包括:運輸公司東主王志榮(55 歲)、工程公司東主黃英傑(48 歲)、燒烤樂園東主鄧懷琛(60 歲)、路政署外判司機吳偉南(57 歲)、八鄉鄉事委員會居民代表兼橫台山河瀝村村長鄧英斌(61 歲),及維修技工蔡立基(40 歲),連日來都坐在被告欄內受審,審訊至中後期,旁聽席上只有幾名親友,記者人數甚至比他們多,要坐至公眾席上。
當日散庭前,法官與控辯雙方為結案陳詞排期,幾番商討後才確定日子,卻又到呈交書面陳詞時,有辯方大狀要求改期,法官惟有出言提醒,「除了你之外,我都一定程度勤力,只是你每單計,我就每月出糧」。
法官原預計在結案陳詞後,可於三星期後,即 5 月 20 日裁決,假如有被告定罪,希望兩個月內,即 7 月 20 日之前判刑,那天之後一日剛巧 7.21 事件兩周年,有旁聽人士事後討論那判刑日子是否有玄機?不過,結案陳詞於 4 月 28 日完成後,法官認為需要更多時間檢視,遂押後至 6 月 18 日裁決,判刑日子則沒再提及。
案件編號:DCCC888/19、DCCC11、DCCC7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