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7 日,前汕頭大學文學院副教授郭偉文博士,因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而被判入獄三個月。事緣去年 5 月 24 日,大批市民在港島遊行,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郭偉文也參加遊行,在馬路上舉「五一」手勢、高呼「五大訴求」口號,引起部分人士和應;警察警告郭偉文離開,被他拒絕,繼續高叫口號,於是就將他拘捕。

裁判官羅德泉在判詞中說,「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顯示集結由被告發起、被告與其他參與者認識或有聯繫、被告與破壞和縱火事件有關。被告當時所叫的口號,內容本身並無鼓勵他人破壞或使用暴力。」 [1] 但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判被告入獄呢?羅德泉的理由是,「當時人群情緒激動,被告大叫口號,有人和應,令他人情緒『再推高一度』。加上集結中有人破壞和縱火,被告在如此惡劣的情況下,進一步推動他人情緒,後果可以一發不可收拾。」 [2]

然而,郭偉文只是在遊行中喊「五大訴求」的口號而已,他既沒有煽動暴動,也沒有放火、扔石頭,更沒有以雷射筆照警察的眼睛,法官以上述理由來判一個爭取民主、自由的示威者入獄,實在荒謬!

首先,根據對案發過程的描述以及有關的報導,當時現場有不少人縱火、扔雜物,情況本來就已達到通常遊行示威中最激烈的程度,人們激情澎湃、情緒高漲。這時,多一個人喊口號不會令情況更糟,少一個人喊口號也不會令情況更好。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理由認為郭偉文喊口號就會「令他人情緒再推高一度」。

其次,就算當時的情形未算是最激烈的程度,但現場情況亂糟糟,口號聲此起彼落,郭偉文只是喊口號者之一。參加過示威遊行的人都知道,除非你是一呼百應的領袖並且手拿大聲公指揮大家行動,否則一個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在示威的人群中,你的聲音不會傳太遠,一下子就會淹沒在嘈雜的口號聲中。你喊口號可能也只有身邊的一些人聽到,有人和應也是正常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沒有理由認為郭偉文喊口號就會令情況「一發不可收拾」。

誠然,在某些情況下,一些人的行為確實有可能引起嚴重的後果。在電視上,我們常常見到國外在示威遊行時發生搶掠商舖的事件。可能就是開始時有人帶頭搶掠,然後引發搶掠潮。但本案的情況與這些情形完全不類似。況且,郭偉文所喊的口號是「五大訴求」,不是煽動暴力。這個口號在當時是屬於「主題」口號,每個人都在喊。現在由於郭偉文也喊這樣的口號,就認為有可能令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在邏輯上這叫做「滑坡的謬誤」。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郭偉文喊口號而導致情況一發不可收拾的概率非常低,它絕不是重判郭偉文入獄三個月的合理的理由。退一萬步說,就算其概率不低,它也未必是一個合理的理由。量刑時,除了考慮一個行為所可能產生的後果外,還要考慮犯案者的動機,他是否意識到會有這樣的後果,他是否有意要達成這樣的後果,等等。這些裁判官都沒有提及。

以上的分析只是顯示裁判官所持的理由不合理,但從這推不出他所判的刑罰也不合理。也許裁判官所判的刑罰是合理的,只是他不懂得講出好的理由而已。 [3] 現在就讓我們拋開裁判官所持的理由,看看其所判的刑罰是否合理。

郭偉文上街遊行是為了爭取民主和自由;在遊行期間,他沒有做出任何破壞性的行為,只是高呼口號;他所喊的口號也只是「五大訴求」,不會導致「一發不可收拾」的後果。在法律上,我們並不否認郭偉文犯了法,因為那天的遊行是不獲批准的。但是,以郭偉文的行為來看,將他判入獄已經不合理,將他重判入獄三個月,更是對公義和良知的踐踏!

註:

  1. 見《立場新聞》5月7日的報導:《認馬路舉「五一」手勢 前大學教授判監3個月 官:坐監絕對恰當》。
  2. 同上。
  3. 邏輯上有一種謬誤叫「假值傳遞的謬誤」,即從一個論證有假的前提推出其結論也是假的。如果我從裁判官所持的理由不合理,推出其所判的刑罰也不合理,我就犯了與這類似的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