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藏 40 汽油彈罪成候判 自辯稱幫熟客搬貨、不知內藏何物 官:明知而裝作不知

網民前年 10 月 20 日發起九龍區遊行,警方同日在大埔一輛的士搜出 40 枚汽油彈,32 歲的士司機被控串謀縱火等罪,還押 19 個月後,今(10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自辯稱為熟客上樓搬貨、載貨不載人,不知道紙箱藏有汽油彈。法官李慶年批評說法牽強,偏離一般正常及心智成熟的的士司機作為。他指被告搬運期間,必定會嗅到汽油味,稱這是「明知而裝作不知」。被告還押至下周一(17 日)判刑。
法官李慶年裁決時指,本案焦點為是否有足夠環境證供證明,被告在唯一不可抗拒推論下,知道紙箱內的物品是汽油彈。控方需證明被告運載該紙箱前,應該看到汽油彈及嗅到汽油味;以及警員截停被告前,該紙箱是否被膠紙封頂。
被告自辯稱搬運時嗅不到汽油味
被告自辯時稱男子甲是熟客,案發前他曾召車三次,但不知道其姓名。被告稱不清楚駕駛的士規則,是否必須有乘客,不能只載貨。他聲稱搬運該紙箱時,看到有膠紙封頂,他不知道內有甚麼東西,也嗅不到汽油味。被告曾問男子甲「車甚麼」,他回答「車物資」。
涉案地點是教育大學,被告指基於對男子甲的信任,沒有懷疑他的誠信,亦沒有懷疑內有非法物品。被告稱曾問男子乙紙箱內有甚麼,他回答是醫療物品,如洗眼水、消毒藥水及生理鹽水。
法官:一般的士司機不會上樓搬貨
被告聲稱男子甲是熟客,故信任他及沒有懷疑紙箱載有非法物品。法官認為說法牽強,若然男子甲真的是熟客,至少在三次接觸,電話也好,面對面也好,會嘗試問對方姓氏, 「叫乜先生,或叫乜哥,希望大家繼續來往,但被告沒有這樣做。」
法官又指,被告偏離了一般正常及心智成熟的的士司機的作為。他稱一般的士司機不會上樓搬貨,極其量是一些好心司機,在乘客搬不動行李時幫忙。他又指一般的士司機不會載貨不載人,「因為這樣存在很大風險,若然真的載貨不載人,一般的士司機會確保自己知道包裹是甚麼,否則會惹上麻煩。」
另外,法官指被告逗留宿舍五分鐘,必定有時間確定是否載人及載貨。若然只載貨,被告可否要求男子乙跟車,否則要查看物品內容,「被告知道男子乙聲稱不會跟車,應該顯得不放心。」
法官:被告將座墊蓋在紙箱 明顯知內藏汽油彈
法官稱不相信被告在錄影會面及庭上辯解,但不能以其謊話作為定罪基礎,亦要看控方證據是否足夠。法官裁定警員作供可靠,指假如紙箱頂部是密封,被告無須將座墊蓋在紙箱上。換言之,被告必定看到及嗅到紙箱藏有汽油彈。
再者,被告與男子乙搬運紙箱途中,他們能夠近距離看到紙箱內的狀況,包括看到玻璃瓶的頂部綁有碎布,以及嗅到汽油味。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兩人搬運紙箱時,步伐辛苦及緩慢,該紙箱明顯非常重。被告看到汽油彈、嗅到濃烈的汽油味,聽到很多玻璃瓶碰撞聲音,是「明知而裝作不知」。
法官:與另外兩男在犯罪鏈上互有角色
被告必定知道汽油彈是用作縱火,男子甲負責召車,男子乙提供紙箱及物品,被告負責運送汽油彈。法官指他們在犯罪鏈上角色不同,但犯罪行為和意圖明顯,「在犯罪鏈上互有角色,已足以構成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他們是串謀、有共同目的地干犯串謀縱火罪。」終裁定串謀縱火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父母在他少年時離世,由祖母撫養長大,現與 90 歲的祖母同住,亦要照顧患有小兒麻痺症的胞弟。被告任職保險經紀十年,亦是兼職的士司機,分別會給家用兩人。辯方強調被告是傳遞角色,不是計劃者,沒有證據顯示他知道汽油彈運至何處。
法官聽畢求情,要求控辯雙方在下次判刑時,詳閱相關案例,回答法庭被告還押 19 個月,相等於服刑多久,以及量刑分別。案件押至下周一(17 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案情指被告與另一男子搬箱
被告曾偉龍(32 歲,的士司機),被控⼀項串謀縱⽕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 20 日,在香港與他⼈串謀⽤⽕摧毀財產;2019 年 10 ⽉ 20 ⽇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 40 枚汽油彈、3 瓶汽油及兩個點⽕器。
案情指案發當日,被告接獲男子甲下單,駕駛的士至教育大學,準備等候接載客人往九龍,對話中沒有提及確實目的地。下午 12 時 17 分,被告駕駛的士進入教育大學,泊好車輛後,前往高級教職員宿舍 2 樓的一間房間,並看到男子乙。
被告承認應該是男子甲代男子乙「call 車」,由於紙箱有一定重量,男子乙叫被告「逗一逗」,兩人一起搬運紙箱,將其放進的士車尾箱。被告搬箱期間,聽到玻璃樽的碰撞聲,其後男子乙沒有隨行,被告終載貨物離去。
案件編號:DCCC14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