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將於下月開審。律政司早前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6 條發出證書,指示審訊將不設陪審團,改由三名法官審理。唐英傑其後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今由指定法官李運騰審理。申請方陳詞指,一旦案件交付高院審理,被告就有權獲得陪審團審訊,並指相關權利獲《基本法》保障。唐英傑一方又指,律政司沒就其決定通知被告,亦沒有提供解釋,令被告不獲機會回應,相關做法屬程序不公。

官下載英文版有難度   律政司:會傳送一份英文版本予官

另外,法官李運騰於開庭不久後表示,他於政府網站下載《港區國安法》英文版條文時有困難,並笑稱不知是否因為英文版並非官方版本。律政司一方則表示將會傳送一份英文版本予法官。

申請人為唐英傑,他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等代表入稟,建議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

申請方:非挑戰國安法條文合憲性

戴啟思陳詞時強調,是次司法覆核並非挑戰國安法第 46 條條文是否合憲,而是指根據《基本法》及普通法,於高院原訟庭審理的案件,被告具有憲法權利獲得陪審團審訊。惟律政司一方不設陪審團的決定,移除了被告的權利,且律政司司長就此決定並沒有事先通知被告及提供解釋,令被告無回應機會,認為律政司司長做法不符程序公義,對被告不公。

戴啟思又強調,《基本法》第 86 條確保於香港實行逾百年的陪審團制度得以保存,認為相關制度能確保審訊公平,且更符合大眾對司法公義的看法。戴又指陪審團審訊,對被告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保障,尤其當被告所面臨的控罪嚴重,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戴啟思認為,應已更嚴謹的標準解讀國安法條文,包括律政司司長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6 條發出證書時,須達致更高舉證標準,且須提供作出相關決定的基礎及理據。

律政司:陪審團審訊非憲法權利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回應法官查詢時指,律政司司長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6 條發出的證書,屬強制性及可視為有關理據已被證明。孫又強調,根據《基本法》第 63 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並引述案例指,只有在少數情況下,例如作出相關決定者立心不良或不誠實,才可受到司法覆核挑戰。

律政司一方又指,獲陪審員審訊不屬憲法權利,並強調《港區國安法》第 46 條賦權律政司司長可發出證書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檢控方並無責任就其檢控決定提供原因。

法官押後下周中頒布裁決

律政司續指,律政司司長決定以哪種方式進行審訊,性質上與決定案件審訊地點相似,同屬律政司司長的酌情權,及屬於《基本法》第 63 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範圍,不應受任何干涉。孫靖乾又指,雖然《基本法》第 86 條表明保留香港原有的陪審制度,但這並非代表相關制度不可改變,孫同時指出《港區國安法》第 46 條並沒有對陪審團制度構成重大改變,因只有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或不設陪審團審訊。法官李運騰聽罷雙方陳詞,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下周中頒布裁決。

另外,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的案件,排期 6 月 23 日開審。據了解,律政司申請加控唐英傑一項危險駕駛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高院排期 6 月 7 日處理是否批准律政司加控申請。(見另稿)

案件編號:HCAL47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