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7 月 28 日,上環爆發激烈警民衝突,24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人另外被控襲擊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的兒子、總督察鄧智兆。代表 12 名被告的辯方大律師早前提出相當罕見的「換官」申請,指主審法官陳仲衡挖苦、嘲諷辯方,是首宗反修例案申請換官。陳仲衡今(10日)駁回申請,稱自己在庭上指辯方的字眼有改善之處,僅「對事不是對人」,並非攻擊大律師操守。法官不認為對辯方構成不公或存在敵視,更遑論達致無法公平審訊的程度。

辯方早前陳詞指,主審法官陳仲衡似乎太早否定辯方抗辯理由,包括疑在辯方律師盤問「頭兩三句」時,連番打斷「無意思!」、「唔使問啦!」;又涉嫌批評辯方故意拖延審訊時間,有違反專業操守之嫌,甚至予旁觀者有挖苦、嘲諷辯方的感覺。

法官陳仲衡表示,時間控制是本案的重要環節,解釋案件除涉及公帑,另一宗在 6 月上旬開審、審期 50 天的反修例案件,需使用本審訊的法庭,而本案部分大律師將分別代表該案的控辯雙方。陳續指,本案的受審人亦面對相當壓力,當中有數人病倒,亦有人因精神壓力太大有情緒問題。

否認過早否定辯方爭議 稱對是否暴動抱開放態度

辯方在預審時指出是否存在暴動,是本案爭議之一,法官曾向辯方指出是否存在暴動的議題,包括何時開始、何時結束、發生地點等是過於廣泛。陳續指,在預審時法庭已表明對辯方提出的爭議抱開放態度,強調他從沒表示或暗示控方就暴動的舉證已足夠;而在案件管理上,就某課題向控方了解時間及案件進度是無可厚非。

控方發言時間更多因有舉證責任

陳重申,法官並無阻止、制止或限制辯方就暴動是否存在的課題盤問控方。對於辯方指稱控辯雙方在審訊發言的百分比(%)分別是 65.2 及 34.8,陳認為有關數據對本申請作用不大,解釋控方需在審訊中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而辯方則不需要,因此該數據不能反映法官給予辯方的時間不足。

強調「對事不對人」 非攻擊大律師操守

陳續指,自己在庭上指出辯方的字眼有改善之處,並非攻擊對方,稱自己指出辯方問題重複會拖長審訊,與指大律師因自身利益而拖延審訊是兩碼子的事,強調是「對事不是對人」,並非針對大律師而攻擊其操守。

陳續指,盤問方無需重複證人的供詞,可直接就證供提出問題;而在本案,沒有法律代表因重覆內容而被限制盤問證人。反之,在證人未有回應問題焦點時,法官曾多次指出問題焦點讓證人回答。

陳又說,不應比較法官否定控辯雙方提出反對的次數,而判定法官對雙方有著極端不同的態度。舉例提到代表第 9 及 13 被告的大律師盤問證人時,以片段的旁白作為證據,法官指出這是傳聞證據,建議退庭讓辯方商討;當同一問題出現於控方主問時,法官的處理方式幾乎一樣。

不存在敵視對方甚至審訊不公

至於法官被指挖苦及嘲諷辯方,例如指辯方盤問時若準備內容影印本予法庭,能大大節省法庭抄寫內容的時間等。陳仲衡重申,有關文字影印本可令盤問更暢順,法官從無限制辯方的盤問空間,不認為有敵視辯方。

他強調逾 50 天審訊,法官曾讓辯方大律師出席其他聆訊,亦在有被告不適時讓他外出休息,也容許被告因參加公開試、出席喪禮等原因缺席聆訊,不認為法官對辯方不公或存在敵視,甚至導致審訊不公而需要避席審訊,故駁回換官申請。

提出申請的 12 名被告包括:張智麟( 21 歲,無業)、徐慶鈞( 20 歲,理髮師)、陳希雋( 24 歲)、林少峰( 24 歲,售貨員)、蔡澤新(40 歲,技術員)、楊智昇( 20 歲,學生)、黃頌恩( 22 歲,學生)、李少康(21 歲,學生)、周錦濤( 18 歲,無業)、黃飛鴻( 19 歲,無業)、譚伊婷( 25 歲,文員)及黃柏賢( 21 歲,學生)。

翻查過往報道,「換官」申請相當罕見,對上一次已是 2019 年香港商品交易所董事會主席張震遠涉嫌詐騙一案,代表張震遠的大律師指,主審法官陳廣池對案件有「明顯偏見」,終獲批准更換法官。

案件編號:DCCC87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