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9 月 24 日,大批示威者包圍旺角警署,14 歲女童等四人被控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三人早前否認控罪,今(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次被告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不成立,裁判官陳慧敏接納鐳射筆和萬用刀,與其職業有關。至於她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則被判監 3 個半月;第三被告即 14 歲女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押後至本月 28 日判刑,期間須還押;第四被告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罪成,判監 5 個月,他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四名被告依次為蔡詠豪(19 歲,學生)、廖穗敏(30 歲,製片人)、14 歲女童及霍德龍(31 歲,工程師)。蔡被控兩項非法集結罪,廖及 14 歲女童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前年 9 月 24 至 25 日,在旺角彌敦道太子道西及水渠道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三名成年被告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鐳射筆及萬用刀。

首被告蔡詠豪早前承認兩項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將於本周三 ( 12 日)判刑。

次被告廖穗敏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裁判官認為沒有直接證據及足夠環境證據顯示,被告意圖以鐳射筆及萬用刀傷害他人;裁判官亦接納被告早前自辯稱,其職業與電影有關,有時會做製片或場務,接納涉案物品與其工作有關,屬合理辯解。被告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則被判監禁 3 個半月;

第三被告 14 歲女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立,押後至本月 28 日判刑,以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期間須還押。

第四被告霍德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判監 5 個月,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案件編號:WKCC13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