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度智障巴籍青年認企圖縱火及刑毁 判入更生中心 官:個人、家庭情況令人同情 盡量輕判
前年 9 月 5 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其間一名巴基斯坦籍青年被指將燃燒的膠袋掛在警署正門外的金屬大閘上,又擊打交通燈。他早前承認企圖縱火和企圖刑毁兩罪,今(1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出,本案案情輕微,考慮到被告自幼被評估為中度智障,患有腦癇症和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其個人和家庭情況確實有令人同情之處,「在情理上都是有力的求情理由,可減輕其罪責」,最終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法官明言「我已經喺我能力之上,法律容許之下盡量輕判」,警告被告這是最後一次機會,切勿再犯事,並告誡他「好好珍惜,好好生活」。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先透露被告背景。被告為巴基斯坦籍,在香港出生,犯法時 17 歲,現年 19 歲。被告 8 歲時被評估為中度智障,10 歲被診斷出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並於 2014 年轉讀特殊學校。被告的智力僅得 47,醫生診斷為與 9 至 10 歲小童的智商,其判斷能力、情緒管理、明辨是非能力較弱。被告於 2012 年被診斷患上腦癇症,須診治。因被社會排擠,被告亦有心理障礙。
法官引述辯方的求情,指被告出身基層家庭,父親為了養活一家九口,為生計奔波,令被告得不到很多關心,被告犯案時亦無成年人監管。法官又引述多封求情信內容,信件均提到被告本性純良,只是一時衝動犯案。
法官指,同意辯方所指,本案案情和被告的個人背景有特殊之處,法庭不應視作一般縱火情況來處理。法官指出,本案案情輕微,只涉及意圖縱火,被告僅點燃一個膠袋,將膠袋放在大閘上,仼由它跌落。加上被告在眾目睽睽和警察在場的情況下犯案,對公眾安全無礙,對財物損壞更是微不足道。
官:被告個人和家庭情況在情理上都是有力的求情理由
法官稱,被告個人和家庭情況確實有令人同情之處。被告犯案時 17 歲,其智商和情緒問題令其判斷能力大受影響。被告犯下企圖縱火案後,到夾公仔機店舖夾公仔,留下一個裝有 3M 連濾罐面罩等物品的膠袋在夾公仔機上,這些都成為了本案的罪證。此外,被告被捕時手持公仔,其「天真單純可見一斑」。法官明言,被告的個人和家庭情況,在情理上都是有力的求情理由,可減輕其罪責。考慮到被告的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的建議後,法官最終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法官最後告誡被告,放火最很嚴重的事件,「平時要坐幾年監」,但由於本案和被告個人背景特殊,「我已經喺我能力之上,法律容許之下盡量輕判」。法官勸喻被告,希望他進入更生中心後守規矩,不要再犯事,指若他表現良好,「可能幾個月可以出返嚟」。法官又希望他從更生中心出來後可以聽父母話,警告他這是最後一次機會,若再犯事就要坐監,「希望你好好珍惜,好好生活」。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因為另一單案件為判感化 12 個月,其感化官進度進告顯示被告在感化初期表現不太理想,還押時違反規矩,與人爭執,但最近表現有改變,經輔導和交流後進度良好。辯方呈交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對本案十分懊悔,知道自己令人失望,希望改過自身,並表示不會再參與仼何示威活動。
現年 19 歲的被告 HAMAAD Mahmood,今以廣東話應訊。他早前承認企圖縱火和企圖刑毁兩罪。控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9 月 5 日,在旺角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鐵閘;以及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一組交通燈。
案件編號:DCCC 50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