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10 日,有示威者到荃灣聚集。一名 18 歲男學生被警方截停搜查,在背囊內搜出打火槍、士巴拿、防毒面具等,以及未能出示身分證,遭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兩罪。男學生否認控罪,案件今(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男學生自辯時指,他從未參與示威活動,案發時他在回家途中,遇上警民衝突便放下背囊觀看,離開時卻錯拿別人的背囊,之後便遭截查。他強調背囊非他所有,亦不知道背囊內有涉案物品。案件押後到 5 月 18 日裁決,被告准繼續保釋。

裁判官香淑嫻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出庭作供。被告自辯時指,父母離異,自己 2 歲起與爺爺嫲嫲同住在荃灣綠楊新村,其叔叔亦住在綠楊新村另一單位,他自幼由叔叔照顧。

被告稱,他與父親每星期日見面。案發當日他和父親約了下午一時,在太子吃火鍋。惟他到地鐵站,準備入閘時發現自己沒有攜帶銀包,銀包內有身分證。因為前一晚他到叔叔家吃飯,他便致電叔叔問其銀包是否遺留在他的家,叔叔表示銀包在他的家裏。被告不想遲到,而且銀包在叔叔家中,褲袋又有零錢可以買票,他認為無銀包問題不大,便用了零錢買單程票到太子。

至下午 3 時半,他乘坐地鐵回到荃灣,打算回家。叔叔著他到荃灣廣場麥當勞一同接嫲嫲回家。當他到達地皇廣場外天橋,見到警民對峙和警方防線,他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加上人多擠逼,他有哮喘感到有點攰,便放下背囊,靠在欄杆觀看。被告指,當時有好多人都同樣放下背囊,靠在欄杆。

被告:成日攞錯人啲嘢

被告及後致電叔叔,告知其所在位置有混亂情況,有警察。叔叔則要求他盡快回家。掛電話後,警方推進,人群開始離開。由於現場情況混亂,他拿走了一個背囊 ,該背囊與其背囊相似。他快步離開,直到警方截查他,他告訴警方背囊不屬於他,又表示身分證在叔叔該處,但不獲理會。他被捕後,有街坊叫他喊名,但被告沒有叫出姓名。被告指,在警署落口供時,警員和律師向他表示「寫冇嘢講係最好嘅」,他便無說話。

被告指,自 2019 年下半年,他從未參加過示威活動,「一直冇留意呢啲嘢」,加上叔叔和嫲嫲都叫他不要參與。他又指,自己「成日攞錯人啲嘢」,中學時經常拿了同學的筆袋和書包,曾就此見過家長。

控方指控該背囊屬被告所有,被告明知背囊內有涉案物品,攜帶該背囊出街是企圖參與示威,和警方抗衡。被告否認,堅稱背囊不屬於他,他不知道裏面的物品。

辯方:本案是不幸和誤會

辯方結案陳詞時強調,被告當日身穿灰衫,無戴口罩和頭盔,無打算參與示威。只是情急之下拎錯書包。辯方重申,被告當日曾向警方解釋,但從被告在庭上作供時聲量很細,裁判官多次表示聽不到被告說話,可推斷當日警方可能同樣聽不到被告解釋,認為本案是不幸和誤會。

警員易林均今早供稱,當日到荃灣執勤,他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被告在天橋上向警方迎面而行。他承認被告當時面上無蒙面物品,無戴上手套。警員又指,被告無向他表示背囊不屬於他,又無解釋身分證在叔叔該處。

被告馮天成(18歲,學生)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兩罪。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荃灣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一支打火槍、士巴拿、防毒面具、兩個濾罐、一對手套、手袖、一塊面罩布、一對眼罩和一個背囊,以及未能在警員19253 易林均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案件編號:WKCC371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