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五男燒垃圾桶認縱火罪 獲判 18 個月感化後遭覆核 控方指判刑基礎與事實不符
港鐵太子站 8.31事件發生半年,有市民在太子站一帶聚集,一名當時 17 歲學生被指將雨傘放進正燃燒的垃圾桶中,去年承認縱火罪獲裁判官張天雁判處 18 個月感化。被告目前已接受 9 個月感化,案件今(13日)於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控方在庭上播放錄影片段,指被告於感化報告所述與錄影片段事實不符,又稱被告早有預謀地於特別日子前往高風險地點,事後亦無表達對社會層面的後悔,考慮到公眾利益,建議裁判官判刑時應著重懲罰及阻嚇性。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4 日裁決,期間索取報告,被告無須還押。
控方:被告所述與事實不符
控方覆述感化官報告內容,指被告表示案發當日在場是希望逗留一會,表示支持並想提供物資給有需要的人,但後來被警方及市民包圍,遭催淚煙傷及眼部,出於憤怒撿起地上雨傘投擲至火堆中,然後離開。控方認為,裁判官採納的判刑基礎,似乎接受了被告向感化官所述的情況,接受被告是經過火堆一時衝動才將雨傘投向火堆,惟被告所述版本與庭上播放影片的事實不符。
控方稱,片段中並無圍捕,亦不見被告眼部受傷,反觀被告當時在火堆附近徘徊觀察 4 至 5 分鐘後,才將雨傘投擲至燃燒中的垃圾桶裏,事後又從背囊中取出並戴上防火手套,徘徊至消防員到場才離開。控方表示,當時氣氛沸騰,附近不少民居、店鋪及車輛,縱火對市民威脅相當大,而被告並非唯一一人將雜物擲向火堆,其行為很大機會令人仿效,造成連鎖反應,導致事情更加嚴重。
早有預謀犯案 被告對社會無悔意
控方續指,被告當日被搜出背包內有防毒面具、手袖、頸套、防燙傷膏、透明手套、勞工手套及防火手套等物,並無資料顯示被告曾接受急救訓練,不解為何被告須帶備 3 套手套及防燙傷膏,認為被告是因以往曾參與社會活動,故打算在某些時間取用上述物品,犯案乃屬早有預謀。
考慮到案件背景,控方稱被告在 8.31 事件半年後此特別日子,有目的地前往太子地鐵站此高風險地點,足以影響案件的嚴重性,導致事件演變為暴力衝突的機會增加。再者,控方指出悔意為本案判刑的重要因素,本案與社會事件有關,惟被告只提及親情、友情層面的悔意,而非社會層面上感到後悔,若今時今日仍沒有覺得自身行為影響社會,被告重犯機會較高。因此,控方認為考慮到公眾利益,本案應著重懲罰及阻嚇性,建議裁判官可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等報告。
被告須照顧半身不遂母親 監禁將帶來嚴重影響
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時位於內街,人數較彌敦道少,事件亦不如彌敦道嚴重。辯方指,被告的參與性很低,並沒有作出挑釁行為,事件演變成暴力衝突的可能性不高;被告攜帶手套等物亦只屬保護性物品,故本案情節並非如控方描述般嚴重。
辯方又表示,被告與母親相依為命,一直照顧曾中風、半身不遂的母親起居飲食,若判處監禁式刑罰,長期分隔母子二人,將對其母的生活帶來嚴重影響。辯方續指,被告現就讀中五,背景良好,已因本案兩度還押,相信重犯機會輕微。而本案判刑至今,被告已接受 9 個月的感化,如須另作判刑是對被告非常嚴苛,因此反對控方的覆核申請,希望裁判官維持原判。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4 日裁決,期間索取感化官進度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母親的醫療報告及社會福利署主任報告,被告無須還押。
被告莊通才(現年 18 歲,學生)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在 2020 年 3 月 1 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案件編號:KCCC3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