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和惡的距離
當參與和平集會可被判監四至十個月,法庭和惡的距離又拉近一步。
黃之鋒等四人,去年參與六四維園燭光晚會,只因晚會未經警方批准,上周被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判處重刑,四人入獄由四至十個月不等。
陳廣池法官眼中的法治看來等同守法,不守法便依法嚴懲,甚麼《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憲政保障,只簡化為沒有實質的說話,即集會和遊行權利並非絕對,這些權利都有限制。
其實被告全部認罪,何須以空話訓人,倒不如清楚解釋判刑理據,但既然扯到憲政問題,便應該認真處理以下問題:六四維園和平集會即使不獲警方批准,為何已抵觸集會權利的界限?和平集會又如何帶來公共秩序以至公共衛生威脅,真實的以至潛在的?單說權利也有限制,千真萬確,若無助解答這兩個問題,則不外是句廢話。
陳法官沒有興趣討論憲政保障,不等於他沒有想法。他認為當晚集會者有二萬人,未免阻塞交通,並且帶來公共衛生危機。法官應該知道六四集會舉辦越過三十年,過去集會人數曾經高達二十萬,在警方悉心安排下,從未聽聞人車爭路,何以今次只有二萬人,他對警方卻失去信心?若說公共衛生危機,請拿出證據來,是次集會給疫情增添多少確診個案,否則便有中傷之嫌。事實是,當晚集會既不造成交通阻塞也沒人因此確診疫症,正好說明公眾集會與公共秩序和衛生可以並存,那麼違法的不是集會者,反而禁止和處罰他們的才違法。
即使撇開應否集會,法官對判刑的考量也未免莫名其妙。辯方大律師求情指四人都做足防疫措施,法官批評他們不能因此避過罪責,更指四人招搖,在社交媒體發布合照,以顯示他們擁有更多自由。真奇怪,被告求情是為減刑,法官反應跳脫,看成是求脫罪,也就對此求情原因置諸不理。再者,四人發布集會圖片,不外說他們不怕犯禁,深信和平集會無罪,也願意承擔責任,他們比其他人多的,不是自由,而是被追究的機會。
四人求情時又表示,並無意鼓勵他人參與當晚集會,法官不為所動,反指他們另有政治目的,就是在社交媒體宣傳自己。不減刑也算了,但令人費解的是,無案底的初犯者一旦參加不獲警方容許和平集會,既沒有破壞公共秩序、阻塞交通,也沒有傳染病毒加重疫情,其目的也不外表達政治意念,沒有煽動暴力行動,也沒有鼓勵他人參加,為何以量刑起點是六個月之多?唯一解釋是法官認為和平集會者給予有暴徒可利用的機會,煽動他人以暴力破壞公共秩序。
不過回看當晚,集會風平浪靜,沒有暴徒也沒有破壞,法官的判斷完全脫離現實。維園阿伯隨便說說代表言論自由,但法官單憑主觀想像判刑,則非同少可,甚至何異於莫須有?若說只是風險評估,也務求按照客觀事實作出推斷,但法官的三點根據 — 2019 年以來政治局勢動盪、不法分子趁機煽惑他人犯法、六四這天風險特別高,都無法得出集會風險高得無法控制的結論。
首先,六四維園集會是香港人生活一部份,每年如是,毫不敏感,過去三十多年,從未發生暴力衝突,法官的過慮若無事實根據,只能是出於偏見。其次,法官擔心非法分子趁機搞事,但罪責在於非法分子,該交由警方對付破壞分子,保護和平集會人士,這是政府維護人權的法定義務,總不能「斬腳趾避沙蟲」,犧牲和平集會。三是政治動盪未停,法官更需要堅守法治立場,尊重市民通過和平活動發表意見的權利,而保持民意表達渠道暢通無阻,亦有助緩和緊張局面。相反,法官同政府不謀而合,把意見掃進地氈底,其實是埋藏政治矛盾,對解決問題於事無補。
法官如此表現如此,毫不尊重更不要說保障和平集會的憲政權利,更令人懷疑法庭的角色是否可以彰顯公義,還是替人行惡的工具?
原刊於自由亞洲電台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