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員於 2017 年調查一宗銀行櫃員機盜竊案時,涉嫌訛稱事主不願意錄口供,甚至偽冒上司簽名,導致警方一度結案,致案中疑犯逾一年後才被捕。其後男警否認三項偽造文書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今(17日)開審,辯方稱被告經驗少、工作量大,一時疏忽犯錯,並否認被告曾冒簽,質疑時任偵緝督察、現任國安處工作的上司余詠雪曾授權其助理代簽文件,但遭余否認。

報稱公務員的被告歐陽燊(28歲)面對3項偽造罪,指他分別在2017年4月6日、4月8日及5月17日犯案,分別偽造調查報告及偽冒女偵緝督察余詠雪的簽名。另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則指被告於同年4月6日至7月20日間,身為警員,在執行公職過程中蓄意及嚴重地作出不當行為,在盜竊案調查報告作虛假陳述,即案件受害人已獲得賠償及不會向警方提供口供,導致該案件終結調查,致使賊人在逃逾一年才被拘捕。

報案人劉家慧供稱,在2017年1月在提款機提取2000港元後忘記拿走,經銀行確認櫃員機沒有收回款項後便於2月報警,被告是該案的調查人員,不過劉指被告在3至4月聯絡她兩次後,就再無消息。至2018年,她再向警方追問時發現被告已調組,接獲其電話的警長兩次問及劉是否已經收回款項,劉否認,警長告訴她案件已終止調查,方揭發事件。

控方第二證人為時任灣仔警區女偵緝督察余詠雪,當時為被告的上司,現時已調往國安處工作,她作供時稱被告是該案的主要調查員,負責蒐集證據,並向警長及余報告調查情況。

她續指,被告在2017年4月表示已獲劉通知,銀行收到有人歸還款項2000港元,已將相關款項轉交劉;被告當時幸稱劉並無損失,加上因工作繁忙而拒絕再錄口供確認已收妥款項,故建議終止調查。

她表示任職偵緝督察9個月期間,處理過數十宗櫃員機盜竊案,大多事主取回款項後都不願意再花時間錄口供確認已收妥款項,故她並無懷疑。同年5月17日,被告草據一份確認終止調查的文件,須有余的簽名作實,不過余表示該個簽名並非由她親筆簽署,辯方盤問時指余默許文書助理代為在報告上簽名,但余否認。

辯方則辯稱被告經驗少、工作量大,一時疏忽犯錯,並否認被告曾冒簽,並質疑上司曾授權其助理代簽文件。

案件編號:ESCC25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