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 40 支汽油彈罪成 的士司機判囚 4 年 法官:與社運有關 是整體非法暴力運動
網民前年 10 月 20 日發起九龍區遊行,警方同日在大埔一輛的士搜出 40 枚汽油彈,32 歲的士司機被控串謀縱火等罪,還押 19 個月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今(17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4 年。法官李慶年指,汽油彈數量眾多,一旦全部被使用,場面必定混亂及可怕。法官續指,本案汽油彈與社運有關,「不可視為個別事件或個別尋仇事件,而是一項整體非法的暴力運動」。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本案涉及社運期間的「串謀縱火」,當時案發地點附近及時間沒有非法集結或暴動,有別於其他案件。若被告是主腦,法庭會以 6 年為量刑起點;被告在本案屬較次要的運送角色,會以 4 年為量刑起點。
官:汽油彈數目不少 一旦使用致場面混亂及可怕
法官指本案有嚴重加刑因素,如 40 支已組裝好的汽油彈及兩支點火器,隨時可以被使用,不但數目不少,而且整裝待發,「一旦全部被使用,場面必定混亂及可怕。」加上儲存汽油彈的地方是教大職員宿舍,一旦有人意外燃點汽油彈如吸煙,燒著附近的雜物,必定產生財產風險,又或在「石油氣」的士上爆炸。
法庭認為本案情節有別於準備扔出汽油彈,或是已扔出汽油彈,風險程度較低。然而,法官認為這 40 支汽油彈與社會運動的關連,不可視為個別事件或個別尋仇事件,而是一項整體非法的暴力運動,量刑起點增至 4 年 3 個月。惟考慮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酌情扣減 3 個月,終判監禁 4 年。
官:被告明知而裝作不知
被告曾偉龍(32 歲,的士司機),被控⼀項串謀縱⽕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 20 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同串謀⽤⽕摧毀財產;2019 年 10 ⽉ 20 ⽇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 40 枚汽油彈、3 瓶汽油及兩個點⽕器。
法官裁決時指,被告被告與男子乙搬運紙箱途中,他們能夠近距離看到紙箱內的狀況,包括看到玻璃瓶的頂部綁有碎布,以及嗅到汽油味。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兩人搬運紙箱時,步伐辛苦及緩慢,該紙箱明顯非常重。被告看到汽油彈、嗅到濃烈的汽油味,聽到很多玻璃瓶碰撞聲音,是「明知而裝作不知」。
他續指,被告必定知道汽油彈是用作縱火,男子甲負責召車,男子乙提供紙箱及物品,被告負責運送汽油彈。法官指他們在犯罪鏈上角色不同,但犯罪行為和意圖明顯,「在犯罪鏈上互有角色,已足以構成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他們是串謀很是,有共同目的地干犯串謀縱火」,裁定串謀縱火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14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