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罪審判》— 他被嚴刑逼供 無理扣押 14 年 但這還是一個童話故事(有雷)
【文 : @namnamwords】
請用一分鐘思考一個問題 — 「你會對恐怖份子施以酷刑逼供嗎?」
無論你回答「是」或「不是」,你都早已掉進這條問題的陷阱。因為只要一個人沒有招供,他就不應該被掛上恐怖份子的標籤。無罪假定的前提下,他最多是一個嫌疑人。
《誣罪審判》根據真人真事改編,講述Mohamedou Ould Slahi 被懷疑參與911恐怖襲擊,包括協助聘請阿蓋達組織成員、接待劫機犯人、與拉登通話。期間美軍在缺乏有效證據作出起訴的情況下,在古巴關達那摩灣(Guantanamo Bay)囚禁他超過14年。
電影呈現的畫面是讓人不適的。導演利用大量的強光、搖晃的鏡頭、壓迫的空間重現Mohamedou在被關押期間受到的虐待。觀眾的臨場感非常強烈,不自覺間就與主角產生共情。看到主角被強迫性交,施以水刑,長期處於極度溫差,剝奪睡眠時間,我們很自然就會同情主角,忘了他有機會是害死三千人的恐怖份子。
某程度上,電影是非常政治正確的。導演聚焦在法律上的程序正義。這是無論檢察官Stuart Couch (Benedict Cumberbatch飾) 還是辯護律師Nancy Hollander (Jodie Foster飾) 都極力擁護的。當中兩項基本法律原則最為重要。
第一項是公平審訊原則,「案中案」(voir dire) 的法律程序,用以決定被告人的招認是否應獲接納為證據。如果檢控方用俗稱「打喊氹」的手法,威逼利誘嫌疑人招供,證據將不被採納。第二項是無罪推定,在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落實控罪時,嫌疑人應享有每個人與生俱來的人權及自由。因而法律程序上存在保釋,只要法庭認為嫌疑人有能力遵守保釋條件,潛逃的可能性低,法庭應盡可能保衛嫌疑人的權益,警方不能無理扣押嫌疑人。這些法律原則背後擁護的價值大概可以用辯方律師的話概括 “I am not just defending him. I am defending the rule of law.”。戲中當大眾先入為主認為嫌疑人有罪,辯方律師扛着輿論壓力,為911嫌疑犯答辯,背上叛國的罵名。 Rule of Law 的精神就是尊重每日人的inherent dignity, 所有才延伸到“you are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雖然主角受到各種非人道對待,但這個故事還是一個童話。因為Mohamedou差不多是一個完美的受害人。他堅毅、幽默、甚至不對向他施以酷刑的美軍有任何怨恨。他通過了兩次測謊,法庭裁判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證實Mohanmedou知道自己的招募工作與阿蓋達恐怖襲擊有關。因此,他重獲自由的結局切合觀眾的道德想像,是一個沉冤得雪的現代故事。
可如果最後他被判有罪,我們會不會合理化判刑前他受到的酷刑?如果最後證實他確實是殺害三千人的惡魔,我們會不會慶幸當初「有殺錯無放過」?如果有更多間接證據證實他與恐怖襲擊之間的連繫,但因為逼供而令其證供無效,我們會不會同意美軍先行囚禁這些嫌疑犯,令他們不能逍遙法外?
假如切換了這個完美受害人,我們所謂的正義還站得住腳嗎?911事件確實令我們心中的恐懼和惡發酵。假如折磨十個嫌疑人,可以避免另一場殘害數千數萬計的人的恐怖襲擊,我們會不會偷偷在心中計算,這個代價也許值得?
但人命真的有分值和不值嗎?大概無人有資格評價人命的價值,所以我們唯有擁護一個盡量公平的制度。哪怕這個制度有時偽善,有時不計人情,有時缺乏彈性,我們也只能這樣做。因為只要有一個人被排除於rule of law的保護外,這個地方就注定崩壞。
做好人的第一步就是要認清世上沒有絕對的好人,世上沒有絕對的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