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將於下月開審。律政司早前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審訊將不設陪審團,改由三名法官審理。唐英傑其後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早前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法官將於本周四(20日)中午12時宣布判決。申請人為唐英傑,他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等代表入稟。建議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

申請方:並不挑戰國安法條文合憲性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早前陳詞時強調,是次司法覆核並非挑戰國安法第46條條文是否合憲。而是指根據《基本法》及普通法,於高院原訟庭審理的案件,被告具有憲法權利獲得陪審團審訊,惟律政司一方不設陪審團的決定,移除了被告的權利,且律政司司長就此決定並沒有事先向被告方發出通知及提供解釋,令被告並無回應機會,認為律政司司長做法不符程序公義,及對被告不公。

律政司:陪審團審訊非憲法權利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回應法官查詢時指,律政司司長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的相關證書,屬強制性及可視為有關理據已被證明。孫又強調,根據《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並引述案例指,只有於有限情況下,例如作出相關決定者立心不良或不誠實,才可受到司法覆核挑戰。

律政司一方則質疑指,獲陪審員審訊並不屬憲法權利,並強調《港區國安法》第46條賦權律政司司長可發出證書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認為檢控方並無責任就其檢控決定提供原因。孫又指,雖然《基本法》第86條表明保留香港原有的陪審制度,但這並不非代表相關制度不可改變。

案件編號:HCAL47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