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凌杰死因研訊】官問警方消防如何配合 警:各自有工作 無暇為他人設想
梁凌杰死因研訊今( 18 日)踏入第 7 天,警方談判組副主管作供時指,不清楚消防與警方如何協調,因「各自有工作做緊,恕我直言,無暇為他人設想」,亦不會干預消防如何拯救死者;惟消防處區長卻指,當時不止一次與警方溝通,因死者手持鎅刀,具「武力威脅」,故現場總指揮理應為警方。死因裁判官高偉雄聞言無奈道:「咁似乎你哋(消防及警方)啲溝通都⋯我哋庭上聽到嘅證供唔係咁。」
時任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兼任談判組副主管的賈錦琳供稱,他當晚約 7 時半到達金鐘太古廣場工作平台的圍板外,主要負責與時任總督察聶凱鵾及助理消防區長黎健文溝通,並匯報遊說工作的進度。約 8:50,他留意到死者對談判組的提問有正面回應,有機會返回安全位置,且這個可能性是「的確實實在在嘅」。但他認為,死者沒有透露自己的訊息,思路不明,情況可能隨時轉變,故只能積極做好談判工作。
警方總督察:不會干預消防工作
賈形容,死者墮樓之際有「強烈嘅掙扎」。由他到場直接死者墮樓期間,並不知道有市民欲接觸死者。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問及,有沒有想過警方與消防如何配合。賈坦言,當時事態轉變過快,警方主要負責談判,消防則作拯救準備,「各自有工作做緊,恕我直言,無暇為他人設想」,亦不會干預消防如何拯救死者。雖然他有意會到消防會隨時進行救援,但不知、亦沒有機會知道何時行動。
代表消防處的大律師陳碧琪問到,一般企圖自殺案中,如事主持有利器,消防都需要警方從旁協助。賈直言不知道消防背後的想法,故不會干預其工作,又指在本案中,當時只知要繼續遊說死者,至於消防與警方如何協調就不太清楚。
消防區長:與警方有互相了解工作進度
助理消防區長黎健文則持相反意見,他稱當日約 6 時接管指揮工作,其間不止一次與警方互相溝通,互相了解對方的工作進度,包括遊說進度、死者是否願意放下鎅刀及返回安全位置等等。如進展良好的話,消防會提供協助;倘若情況惡化,死者有武力威脅或墮下風險,則交由前線消防員作判斷。
但整個過程中,黎認為死者均沒有明確表示,但他在 8:50 分 從警方口中得知,死者有機會返回地面,遂著下屬檢查救生繩及安全帶,並設置照明燈作好準備。約 9 時許,情況突然轉變,黎眼見死者爬出平台,於是即時安排下屬為兩名談判專家繫上安全帶,另一邊廂, 4 名消防上前嘗試捉實死者不果,但他沒有看到死者墮樓過程。
區長供稱 4 名消防根據臨場判斷上前搶救
黎強調,為了確保同僚的安全,故沒有指示下屬進行「接觸式搶救」,相信當時 4 名消防是根據臨場判斷作決定。至於現場所使用的氣墊,黎表示只是預防性質,希望除遊說外,提供多一重的保障。雖然氣墊只有一個尺寸,但其大小與提供的保護有關,相信適合在港使用。
黎補充,他曾見過只有 3 至 4.6 米的氣墊,但相信只能保護從 13 至 14米墮下的事主,而案中的氣墊則可保護從 30 米、即約 10 樓墮下的事主。
消防區長:當時已做得最好
黎又指,除氣墊外,消防亦有機會使用救生梯和俗稱「飛將軍」的救援方式,但本案死者站在大樓最高處,有客觀環境的限制。他又明言,以「當時客觀限制底下(消防)已做得最好」。
死因裁判官問及,就同類企跳事件中,是否有現場總指揮的角色。黎回應指,一般現場有明確分工,指揮工作由消防負責,但因本案死者手持鎅刀,具「武力威脅」,故交由警方指揮。死因裁判官聞言無奈謂:「咁似乎你哋(消防及警方)啲溝通都......我哋庭上聽到嘅證供唔係咁,不過呢啲係你嘅理解啦......」
黎重申,在「武力威脅」的情況下,消防不會主動救援,因「消防無接受任何訓練去處理有武器嘅情況」。黎又指,他從未得悉死者曾放下鎅刀,即使他不再手持鎅刀,消防的行動不會有太大改變。因分工清晰,消防及警方的工作沒有互相阻礙。
案件編號:CCDI-48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