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前年 11 月發起「八區開花」,18 歲男生在荃灣遭警員截查,從背囊搜出打火槍及士巴拿等物品,及後未能出示身份證。經審訊後,今(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香淑嫻指他攜帶防護裝備,與其他示威者相同,「意圖和居心昭然若揭,準備與同道中人立心破壞,長時間對抗警員的掃蕩。」裁判官押後案件至 6 月 2 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及一系列院舍報告,被告期間須還押。

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指,警員供詞合情合理,相反被告供稱的關鍵情節不合情理。被告自辯時稱,被告途經荃新天地附近天橋時,發現前方有警察封鎖線,並有大量途人圍觀,遂駐足觀察,將背囊放在腳前。其後警方推進,橋上人群散去,被告亦打算離開,並在地上取走一個背囊,而該背囊與他原本所揹的非常相似。直至警員搜查時,被告才發現拿錯別人的背囊。

官拒接納被告自辯 形容難以置信

裁判官指,被告將背囊放在腳前特定位置,即使當時情況混亂、身邊的人離開,該背囊仍放在腳前,質疑被告為何拿錯。她又指,倘若被告背囊被人取走,他必然會發現不見了,但被告供稱沒有留意他人誤取背囊,實在難以置信。

被告又供稱在警員搜查時,他曾表示背囊不屬於他,亦解釋其身份證在叔叔家中,但可能聲線太小,警員沒有聽到。裁判官認為,警員當時聽到被告回答個人資料,更憑資料致電警署查證,這部分未受辯方挑戰。她指「警員當時聽到被告說出名字及身份證號碼,為何會聽不到其他說話?」批評說法不合常理,拒絕信納。

官:當日是三罷前夕 被告伺機而動

裁判官認為,當日情況正如警員所言,涉案物品均屬於被告,他亦知道背囊藏有打火槍。她續指眾所周知,案發當日為「三罷」前夕,亦是社運的高峰期,堵路、掟汽油彈,以及對執法人員挑釁,種種破壞事件屢見不鮮。

就本案,裁判官指有人在馬路掟雜物和磚塊,襲擊警車及叫囂,被告攜帶防護裝備,與其他示威者相同,「意圖、居心昭然若揭,準備與同道中人立心破壞,長時間對抗警員的掃蕩。」被告當時伺機而動,意圖使用物品破壞財產,裁定兩罪罪名成立。

辯方稱被告事後安排叔叔拿回身份證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初犯,就無出示身份證一罪,被告無意掩飾身份,其後有向警員講真名,安排叔叔拿回身份證,希望法官考慮判處數百元罰款。裁判官押後案件至 6 月 2 日判刑,以索取背景、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被告期間須還押。

被告馮天成(18 歲,報稱學生),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新界荃灣大河道地皇廣場外天橋,管有打火槍、士巴拿、面罩巾、護目鏡、防毒面具等物品,以及未能在警員 19253 易林均規定下出示身份證。

案件編號:WKCC371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