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去年 9 月 6 日發起九龍遊行,警方指當日駕駛 970 號新巴的 37 歲司機,在彌敦道無故響號,快速行駛貼近警員和途人,並曾雙手離軚。案件今( 1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他兩項不小心駕駛罪罪成,明言是次定罪不會判處罰款,亦會考慮停牌。裁判官又指,是次兩項控罪並非一般的不小心駕駛,被告身為雙層巴士車長,兩度沒有控制軚盤,直斥被告「將乘客嘅安全擺去邊度?」,潛在風險不容忽視。案件押後至 6 月 8 日判刑,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判。

官:向警員舉中指屬宣洩情緒並不合理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當日預期有示威,警方會施放催淚煙,並帶備相關裝備。他駛至彌敦道時,一線及二線已封鎖。他由彌敦道二線切出三線,期間長按響號,迫近在馬路上的一名清潔工人以及兩名警員,並兩度向警員舉中指。其中一警員因其車輛靠近,感到人身安全有危險。裁判官認為,被告理應放慢車速左右扭軚,與左、右及前方保持距離,坦言合格、謹慎的駕駛者應專注於軚盤,保持距離,而非如被告般不合理調節車速、車距,先後兩次舉中指手離軚盤,亦沒有合理專注在前方的清潔工人。

辯方曾表示,被告舉中指以宣洩情緒,惟裁判官稱舉中指與駕駛巴士無關,以宣洩情緒為由並不合理。但考慮到被告不專注的時間不長以及未有任何突發狀況,其行為不至於構成危險駕駛,故改判他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成。

就另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被告辯稱當時身後的背囊因下坡而晃動,因此須脫下手套固定背囊位置。裁判官指,被告抱著僥倖心態停於小巴後,脫下手套轉身固定背囊,整個過程雙手離開軚盤長達 1 分鐘,交通燈轉為綠燈後仍未戴好手套,僅以手臂內側壓著軚盤固定行車方向。裁判官直斥被告控制軚盤的方式,駕駛考試都不會容許,幸好沒有造成任何意外,但潛在風險不容忽視,於下坡路段雙手離開軚盤,明顯沒有考慮其他道路使用者,因此裁定第二項不小心駕駛罪成。

官明言不會判罰款 並考慮停牌

被告在 2019 年 8 月被裁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罰款 800 元。辯方求情時稱,被告當時為兼職司機,這次並非被告慣常的駕駛方式,他將會反省並希望日後可轉為全職司機。辯方又指,就罰款而言,被告現有 6000 元保釋金,裁判官聞言隨即反駁此兩項並非一般的不小心駕駛。她續指,兩項控罪發生於同一天,發生時間只是相隔數小時,身為雙層巴士車長的被告兩度沒有控制軚盤,強調「將乘客嘅安全擺去邊度?呢個係我嘅關注」。裁判官明言不會判處罰款,並考慮會否停牌,押後案件至 6 月 8 日判刑,以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獲准保釋。

被告張浩然( 37 歲)原被控於 2020 年 9 月 6 日油麻地彌敦道的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 TR7971 的雙層巴士,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今將危險駕駛改判為不小心駕駛。另外,他亦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近何東夫人紀念堂外,不小心駕駛同一輛雙層巴士。

案件編號:KCCC2299/2020